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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单独提起……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上一篇文章说了关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范围问题。有朋友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范围明确了,但相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占比最大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却不此范围内,感觉非常不合理。能不能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责任之诉,要求赔偿“两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答案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依然不会被法院支持。

 一  要求赔偿“两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理由  

1 有法律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与《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基本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并不能高于《民法典》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代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2 有最高院案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尹✕✕诉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提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应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3 有利于公平正义

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必然会导致今后的生活严重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了物质收入。如不予支持“两金”,会导致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而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却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因此,支持“两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二   不支持赔偿“两金”的法理及实践原因 

1 应当全面正确理解法律,不能割裂

上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系《民法典》总则编第八章“民事责任”中的内容。对此,要与《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的内容结合起来分析。《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民法典》规定。

2 法律适用应当严格,不能标准不一

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判赔范围与标准。否则,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类案类判的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该制度重要功能的发挥。

3 更便于矛盾化解,有利于实质公平

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不同的判赔范围和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害人等有利,实际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执行死刑,就根本不可能再对被害人等作出赔偿,其亲友也基本不可能再去代赔。因此,从便于社会矛盾化解、便利案件处理的基本考虑,不应当将“两金”纳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

4 新的法律有明确规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据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不应支持赔偿“两金”。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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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上一篇文章说了关于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范围问题。有朋友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范围明确了,但相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占比最大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却不此范围内,感觉非常不合理。能不能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责任之诉,要求赔偿“两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答案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依然不会被法院支持。

 一  要求赔偿“两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理由  

1 有法律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与《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基本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并不能高于《民法典》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代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受害人有权要求相应赔偿。

2 有最高院案例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尹✕✕诉颜✕✕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提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应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3 有利于公平正义

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必然会导致今后的生活严重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了物质收入。如不予支持“两金”,会导致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而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却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因此,支持“两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二   不支持赔偿“两金”的法理及实践原因 

1 应当全面正确理解法律,不能割裂

上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系《民法典》总则编第八章“民事责任”中的内容。对此,要与《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的内容结合起来分析。《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民法典》规定。

2 法律适用应当严格,不能标准不一

对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理应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判赔范围与标准。否则,势必会导致同样行为不同处理的问题,既有违类案类判的基本法理,也会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影响该制度重要功能的发挥。

3 更便于矛盾化解,有利于实质公平

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适用不同的判赔范围和标准,表面上看似乎对被害人等有利,实际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刑事部分审结,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执行死刑,就根本不可能再对被害人等作出赔偿,其亲友也基本不可能再去代赔。因此,从便于社会矛盾化解、便利案件处理的基本考虑,不应当将“两金”纳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

4 新的法律有明确规定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据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不应支持赔偿“两金”。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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