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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刑事案件受害人可获赔偿范围解析


在近期代理的几起刑事案件中,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与和解是重要环节,相关工作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不少受害人及家属也常咨询如何争取赔偿的问题。本文旨在对此进行系统梳理,帮助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属形成理性认知和合理预期,以便双方更易达成和解,有效化解或减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获赔偿范围 

1 物质损失赔偿: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2 人身损害赔偿:
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 残疾相关费用:
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必要费用。

4 死亡相关费用:
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 机动车肇事致人伤亡的特殊规定:
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包含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 国家赔偿途径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重要提示:除机动车肇事案件外,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赡)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

二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列入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主要法理及原因(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除外)

在一般侵权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往往是主要部分,但在刑事案件中(除机动车肇事外)为何未被纳入赔偿范围呢?

1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功能区分

◆ 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如监禁乃至死刑)本身即是对犯罪行为的主要惩处,也是对被害人及家属的主要抚慰与救济方式。

◆ 传统观念和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思路,避免对被告人进行实质上的“双重处罚”(即既受严厉刑罚制裁,又承担与民事侵权同等的高额经济赔偿)。例如,判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死刑已实现“以命抵命”的终极惩戒,此时再要求其承担与普通民事侵权同等的精神损害赔偿或全额残疾/死亡赔偿金,在法理上存在双重评价之虞。

2 虚高标准不利于实际赔偿与矛盾化解

表面上,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受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复杂:

◆ 刑事被告人普遍经济能力较弱,往往需家属代为赔偿。
◆ 若套用民事标准(如死亡赔偿金一般高达百万),远超被告方实际承受能力,反而可能导致原本愿意代赔的家属放弃赔偿,使受害人实际无法获得任何补偿。这在重罪案件中尤为常见。
◆ 过高的赔偿预期会极大增加附带民事调解与矛盾化解的难度。受害人可能因赔偿未达其“民事标准”预期而拒绝和解,认为被告人缺乏悔意。
◆ 国家司法救助金额(通常为数万元)与民事标准的残疾/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巨大。若将后者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将使国家救助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3 避免“空判”与“执行难”问题

按民事标准判赔高额残疾/死亡赔偿金,在绝大多数被告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判决成为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实践中,凡是套用民事标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到位率极低。

4 鼓励和解,促进和谐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预留了灵活空间:

◆ 最高法解释第192条第4款明确: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可不受法定限制。
◆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将是否赔偿损失、达成和解/调解、取得谅解作为重要从宽情节。即使因受害人诉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一般也不影响对自愿认罪、愿意赔偿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化规定:

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减刑40%以下;
积极赔偿未获谅解:可减刑30%以下;
未赔偿但取得谅解:可减刑20%以下;
达成刑事和解:可减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刑50%以上或免罚。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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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刑事案件受害人可获赔偿范围解析


在近期代理的几起刑事案件中,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与和解是重要环节,相关工作均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不少受害人及家属也常咨询如何争取赔偿的问题。本文旨在对此进行系统梳理,帮助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属形成理性认知和合理预期,以便双方更易达成和解,有效化解或减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获赔偿范围 

1 物质损失赔偿: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2 人身损害赔偿:
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 残疾相关费用:
造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必要费用。

4 死亡相关费用:
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 机动车肇事致人伤亡的特殊规定:
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包含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 国家赔偿途径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重要提示:除机动车肇事案件外,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通常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赡)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

二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三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列入刑事案件赔偿范围的主要法理及原因(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除外)

在一般侵权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往往是主要部分,但在刑事案件中(除机动车肇事外)为何未被纳入赔偿范围呢?

1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功能区分

◆ 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如监禁乃至死刑)本身即是对犯罪行为的主要惩处,也是对被害人及家属的主要抚慰与救济方式。

◆ 传统观念和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思路,避免对被告人进行实质上的“双重处罚”(即既受严厉刑罚制裁,又承担与民事侵权同等的高额经济赔偿)。例如,判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死刑已实现“以命抵命”的终极惩戒,此时再要求其承担与普通民事侵权同等的精神损害赔偿或全额残疾/死亡赔偿金,在法理上存在双重评价之虞。

2 虚高标准不利于实际赔偿与矛盾化解

表面上,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受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复杂:

◆ 刑事被告人普遍经济能力较弱,往往需家属代为赔偿。
◆ 若套用民事标准(如死亡赔偿金一般高达百万),远超被告方实际承受能力,反而可能导致原本愿意代赔的家属放弃赔偿,使受害人实际无法获得任何补偿。这在重罪案件中尤为常见。
◆ 过高的赔偿预期会极大增加附带民事调解与矛盾化解的难度。受害人可能因赔偿未达其“民事标准”预期而拒绝和解,认为被告人缺乏悔意。
◆ 国家司法救助金额(通常为数万元)与民事标准的残疾/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巨大。若将后者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将使国家救助的实际效果微乎其微。

3 避免“空判”与“执行难”问题

按民事标准判赔高额残疾/死亡赔偿金,在绝大多数被告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判决成为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实践中,凡是套用民事标准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到位率极低。

4 鼓励和解,促进和谐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预留了灵活空间:

◆ 最高法解释第192条第4款明确: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可不受法定限制。
◆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强调:将是否赔偿损失、达成和解/调解、取得谅解作为重要从宽情节。即使因受害人诉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协议,一般也不影响对自愿认罪、愿意赔偿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化规定:

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减刑40%以下;
积极赔偿未获谅解:可减刑30%以下;
未赔偿但取得谅解:可减刑20%以下;
达成刑事和解:可减刑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减刑50%以上或免罚。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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