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85910400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法学新视角|关于“锄死乡官”明经国案我有话说


 
刘闯  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7日上午,江西赣州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民明经国,因本村村委会组织拆迁,破坏了自己的房屋,将在场的十八塘乡人大主席卓宇用镰铲打死。9月27日,该案一审判决:明经国死缓。明经国不服判决,据说决定提起上诉。
    该案引起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案件一审判决后,该案的审判长也就该案接受了《法制日报》社的记者的采访。现结合该案的情况以及该审判长对记者的回答,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 该案是否存在明经国土坯房被非法拆除的行为?
    我认为存在。因为,如果没有,那么岂不是拆除明经国的房屋就是合法的了?审理的事实证明,连村委会自己都承认,拆除房屋得需要村民自己同意,怎么到明经国这里就可以不经其同意就能拆除呢?
    至于南康区和十八塘乡,以及樟坊村的村委会没做出拆除明经国的决定,但是实际上,明经国的房屋就是被拆了一些,那不更证明拆除的行为是违法的吗?
    还有,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的房屋呢?在场的村委会的人都说是误操作就是误操作了?那以后证据规则应该规定这样的一条:哪方的人多,哪方说的就对。不知道法院凭什么认定的误操作。
    就算是误操作,那难道就是合法的了?过失杀人就是“误操作”,难道就是合法的了吗?
这里必须明确这样的一个法律问题:过失并不是决定合法与否的因素,只是衡量违法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尺度。
    二、能否仅凭《土地法》、《村民组织法》、《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可以作为认定此案拆迁是有合法的依据呢?
    我认为不能。
    因为:如果仅凭几个文件,就认定一个具体的拆迁行为合法,那么赣南所有的拆迁行为,都可以闭着眼睛说合法了。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拆迁,也可以按照此逻辑,都可以说合法了。
    三、 我认为本案关键问题是:该案中参与拆迁的几个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侵权行为?
    这一点没有看到法院如何认定。也没有看到代理律师对此问题的论证。
    首先,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因此,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所做的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
    其次,依据案件的审判长的说法,南康区及十八塘乡从未作出过相关针对明经国的房屋的行政行为。
    由此可见,拆除明经国房屋的行为,显然是没有经行政授权也不代表行政机关的。
    因此,该拆除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尽管受害人卓宇是乡的人大代表,但并不影响其行为仍然是民事行为的这一定性。
    如上所述,就算是错误的拆除,仍然构成侵权。
    卓宇监督也吧,指挥也好。总之是民事侵权行为中的指挥者。对侵权应负有主要责任。
    至于,卓宇等人可能存在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代表政府的错误的主观误认,但仍然影响不了其行为的性质。并且对明经国来说,卓宇对其行为的性质的误认,并不能作为加重其刑罚的依据。
    四、本案似乎认为:卓宇没有实施任何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监督者,所以,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对象。这是错误的。
    首先,本案的拆迁行为并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卓宇指挥也吧,监督也好,尽管没有亲自参与拆除房屋,但是其是整个侵权行为的领导之一,因此应对整个侵权行为负责。
    试想一下,如果卓宇他们的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卓宇是不是应该当作主犯?同理,在民事侵权中,也是主要的参与者。
    因此,卓宇是侵权人,是明经国的正当防卫对象,是没错的。至于是否防卫过当,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必须首先承认其是防卫对象。
    其次,退一步讲,就算是卓宇他们是一次合法的拆迁。只是在拆迁中“错误”地破坏了明经国的房屋一部分,但是,仍然不能作为排除明经国正当防卫的理由。
    因为:
    第一、如上所述,“错误地”拆除,本身是说明拆除是错误的,你错误的还有理了?反而成了不是错误的啦?错误地拆除,本身就说明是侵权。
    第二、对明经国来说,卓宇们当时说是错误的,他完全有理由相信你这是借口,因为事实上是他的房屋被破坏了,你说错误的,怎么证明你是错误的拆除?因此,他当时不相信卓宇们的说法,是合理的。
    第三、不管是错误的拆除也好,故意地拆除也好,公民都有防止自己的财产被侵害的权利。
    第四、错误的拆除,本身就是过错,实施者有过错,组织者和监督者难道没有过错吗?如果组织者监督者没有责任,那么当时凭什么还有组织者和监督者到场,干脆这些人不来就算了吗。
    第五、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在司法界,有一种否定拆迁中存在正当防卫的倾向,必须引起注意。
    如有个法官在拆迁杀人案件中说:
    这个被杀死的人,与被告不认识,无冤无仇,在现场也没有打被告人,也没有亲自拆除被告人的房屋,被告人就残忍地将他杀死了。没有一点道理。(该法官也没有提到该拆迁是非法拆迁还是合法拆迁。我推测,该拆迁大概率应该是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否则,被告为什么反对并杀人呢?)
按照这个法官的理论,拆迁中完全就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一说了。为什么呢?
    因为组织者可以说我不是有意侵害被告,我是根据上级指示,没有过错。亲自拆房子的人说是按照文件精神办。被拆迁人去用肉体阻挡挖掘机,是被拆迁人自己找死。被拆迁人打砸挖掘机,是破坏公物。或者被拆迁人根本就阻止不了。被拆迁人跟机器斗不过,跟人斗,人说自己是无无辜的。
被拆迁人哪里还有什么正当防卫可言呢?
    必须强调:
    第一、拆迁中的正当防卫中,被拆迁人只有针对拆迁的指挥者和拆迁的实施者进行人身“攻击”,才能真正有效地阻止拆迁者对自己房屋的损害,
    第二、被拆迁人在房屋被侵害中,往往认为,攻击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阻止强拆的继续。或者他想攻击某个人而不能,他只能选择可以攻击到的人。
    因此,将被拆迁对拆迁人的人身“攻击”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或者将正当防卫的对象,仅仅限制在拆迁中的工人,就等于根本不承认拆迁中有正当防卫的行为可以存在。
    这是与正当防卫的理念矛盾的。因为正当防卫规定,只要自己的人身财产其他权益遭到不法侵害,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至于是否“适当”是另外一回事。
    第三、拆迁是一个有组织的行为,其侵权行为是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是侵权者。因此不能以所谓的某个人在该拆迁中没有过错,作为其违法的理由。
    只要参与非法的拆迁行为,就有过错。正当防卫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针对的是某个人,但应视为针对整个非法拆迁行为而来予以考量。要求被拆迁人知道每个人在拆迁中的作用,是不可能的。
    这样适用法律才符合实际,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对明经国而言,他不知道谁是组织者,谁是监督者,他只知道卓宇是参与者之一,他打电话是为了叫警察,叫警察可能就是为了抓他,抓他之后,还要拆他家的房子。所以,他采取了不理智的行为。至于他也可能存在错误的认识,但是,由于违法侵害在先,造成他错误认识的原因不在他,因此,他不能为自己的错误认识承担责任。
    六、最后,必须着重强调:任何的拆迁如果没有经被拆迁人同意,均是违法的。因为从民法上讲,公民是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唯一有权处分的人。未经公民个人同意,以任何红头文件和政策为由,强行拆除公民的房屋,都是非法的。这一点,在明经国案件的讨论中,我没有看到相关的论述,这是非常遗憾的。这说明,我们在潜意识里,已经认为:我们的房子是不安全的,而且这种不安全在某些时候似乎是合理的。


 
2018年10月1日晚

上一篇:法学新视角|正当防卫法律适用的哲学困境和解决思路

下一篇:“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的奇葩说

Copyright © 2014-2022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4031035号-1

010-85910400 010-859104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金融街(长安)中心54号院4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