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丽尧: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挂靠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有多条条款直接针对工程挂靠行为(即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从资质出借、工程款结算、责任划分、权益保障等多维度构建了规范体系,既严厉遏制违规挂靠乱象,又合理保障实际施工人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工程挂靠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关键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压缩资质出借空间,打击挂靠利益链条
否定资质出借合同效力及收益:根据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等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无效,且出借方主张约定的挂靠费用时,法院不予支持。这直接切断了资质出借方的核心收益来源,大幅降低企业出借资质的商业动力,从源头遏制挂靠行为的滋生。
加重资质出借方的民事责任:第六条明确,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出借方名义开展采购建筑材料、租赁设备、借款等民事行为时,若符合民法典中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关规定,相对人可要求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出借资质企业可能面临巨额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债务风险,倒逼企业严格管控自身资质,杜绝挂靠行为。
明确实际施工人权益边界,保障合规施工收益
区分场景认定工程款请求权:第五条针对发包人是否知情挂靠分情况处理。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情且无过错,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挂靠情形,法院会认定挂靠合同与总包合同均无效,并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判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折价补偿款。该规定既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又惩戒发包人“明知故犯”的过错行为,避免其滥用不知情抗辩逃避付款责任。
赋予实际施工人救济途径:第四条明确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要求出借资质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第八条进一步赋予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当出借资质企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其收款时,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解决了实际施工人“干完活拿不到钱”的核心痛点,保障了其合法劳动收益。
强化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第八条特别强调,挂靠场景下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直接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支付拖欠工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突破了挂靠关系的层级限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覆盖至整个工程链条,有效遏制挂靠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乱象。
划定挂靠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适配小额简易工程需求
第三条明确了三种不因“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间接放宽了部分小额、简易工程的挂靠限制。具体包括已登记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限额以下无需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
该规定贴合建筑市场实际,避免将所有挂靠行为“一刀切”认定无效,为技术门槛低、风险较小的工程提供了合规空间,既简化了此类工程的交易流程,又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
规范发包人责任,维护工程建设秩序
第五条通过区分发包人对挂靠行为的知情状态,划分其付款责任,倒逼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杜绝“故意纵容挂靠”的行为。同时,该条款明确要求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厘清了发包人与挂靠双方的法律关系,避免责任推诿。
第十四条针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约定,明确未约定审计结算的,一方主张以审计结果定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虽不直接针对挂靠,但挂靠项目中常存在“以审计为由拖延付款”的情况,此规定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提供了明确依据,减少结算争议。
完善争议解决规则,规范挂靠纠纷处理路径
第二十三条明确,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含挂靠场景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向发包人申请仲裁,若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发包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这规范了挂靠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实际施工人滥用仲裁协议突破合同相对性,保障了仲裁管辖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确定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原则,涵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挂靠项目中的劳务分包争议也需遵循该管辖规则,减少了当事人因管辖问题产生的额外争议,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总体来看,该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挂靠的规制呈现“严管乱象+合理兜底”的特点:一方面通过否定资质出借收益、加重出借方责任、规范发包人义务,强力遏制违规挂靠;另一方面通过保障实际施工人合理收益、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划定合同无效例外情形,平衡了建筑市场各方利益,适配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推动行业向合规化、有序化方向发展。


编辑|李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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