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85910400

研究成果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朱崇坤 李国强:《商事调解条例》适用面临的问题及……


——朱崇坤 李国强:《商事调解条例》适用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事交易的规模与复杂度不断提升,商事争议的类型日益多元,从传统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逐步延伸至数字经济、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新型领域,对争议解决的效率、成本、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凭借其自愿性、灵活性、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化解商事争议、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6年《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立、调解员资质、调解程序、协议效力等核心内容,为商事调解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应当认识到,商事调解并非孤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与诉讼(公力救济的核心)、仲裁(准司法救济的核心)之间的衔接程度,直接决定了商事调解成果的落地效能,也影响着整个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运行效率。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仍面临诸多现实难题:诉调对接中“立案前委派、诉讼中委托”的程序规范不健全,司法确认流程冗长、标准不统一;仲调对接的模式较为单一,调解协议向仲裁裁决的转化机制不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缺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的联动不足;数字化赋能滞后,衔接流程的便捷性有待提升;跨境商事调解的效力互认与执行壁垒尚未打破。基于此,系统研究《条例》与诉讼、仲裁的衔接路径,破解衔接堵点,构建协同高效的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既是落实《条例》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一    《商事调解条例》与诉讼、仲裁衔接的核心困境

结合《条例》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现状,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困境主要集中在程序、效力、协同、技术、跨境五个层面,各困境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多元解纷体系的协同效能。

(一)程序衔接不畅,全链条协同机制缺失

诉调对接方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繁简分流标准不明确,部分法院对适宜调解的商事案件识别不精准,导致调解资源浪费;调解期限缺乏刚性约束,部分案件“久调不立”,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中委托调解的启动条件、操作流程不规范,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的角色定位模糊,调解成果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缺乏顺畅通道。仲调对接方面,仲裁中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则不统一,部分仲裁机构对调解的重视程度不足;调解转仲裁的程序繁琐、收费偏高,当事人的转化意愿不强;“调解前置+仲裁”的阶梯式争议解决条款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实践中难以落地。

(二)效力转化受阻,执行保障力度不足

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与转化是衔接的核心环节。当前,我国商事调解协议主要通过司法确认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但司法确认存在三大痛点:一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自愿性、合法性、内容明确性”的认定尺度不一,导致部分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难以获得确认;二是流程冗长,法定审查时限偏长,无法满足商事争议高效化解的需求;三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要求形成执行壁垒,尤其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申请时,调解协议无法通过司法确认实现强制执行。此外,调解协议向仲裁裁决的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快速程序,导致调解成果的终局性保障不足。

(三)顶层协同不足,跨部门联动机制缺失

《条例》虽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的监管职责,但未建立起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之间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各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工作指引,案件分流、材料传输、信息共享等环节存在壁垒;商事调解组织的准入与考核未将诉仲衔接能力纳入核心指标,部分调解组织缺乏对接诉讼、仲裁的专业能力;调解员的培养体系侧重调解技巧,缺乏诉讼、仲裁相关知识的培训,复合型人才短缺,难以适应衔接工作的需求。

(四)技术赋能滞后,衔接效率有待提升

当前,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仍以线下流程为主,数字化水平不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事调解组织在线平台、仲裁机构在线系统的互联互通不足,案件委派、材料传输、视频调解、协议签署等环节仍需线下操作,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缺乏统一的数字化存证与智能审查系统,调解协议、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司法确认、仲裁审查的效率受到制约;信息共享不充分,当事人的调解记录、诉讼进度、仲裁结果等信息无法实现跨平台同步,影响衔接流程的透明度与便捷性。

(五)跨境衔接薄弱,国际效力互认不足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跨境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但我国商事调解与跨境诉讼、仲裁的衔接仍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条例》未细化跨境商事调解的相关条款,与涉外商事调解对接不足,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域外执行程序不明确;另一方面,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调解、仲裁、司法机构缺乏常态化合作机制,跨境调解协议的效力互认难度大,域外执行成功率偏低,无法满足跨境商事交易的争议解决需求。

   二   《商事调解条例》与诉讼、仲裁衔接的路径构建

针对上述衔接困境,结合《条例》的立法授权与实践需求,应坚持“程序无缝流转、效力快速转化、协同全面发力、技术深度赋能、国际全面接轨”的原则,从诉调对接、仲调对接、顶层协同、技术赋能、跨境衔接五个维度,构建系统化、可落地的衔接机制。

(一)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全流程协同体系

诉调对接是商事调解与公力救济衔接的核心,应聚焦程序流转、效力转化、资源共享三大关键环节,实现立案前、诉讼中、执行后全链条衔接。

在程序流转方面,一是建立明确的繁简分流机制,法院立案庭对商事案件进行分类筛选,将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小额争议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在册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明确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可延长10日),期满未达成协议的自动转入立案程序,杜绝“久调不立”。二是规范诉讼中委托调解流程,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邀请调解员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与判决同等效力),调解失败的立即恢复审理,不影响诉讼程序推进。三是完善执行阶段和解衔接,对已生效判决,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为商事调解),法院可据此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可直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效力转化方面,构建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是关键。一是统一审查标准,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三大核心要件(自愿性、合法性、内容明确性),明确排除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调解协议,确保审查尺度统一。二是简化审查流程,设立商事调解司法确认专门窗口,实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查、电子送达,将一般案件的审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复杂案件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三是突破“共同申请”壁垒,针对涉外、涉港澳台、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参照仲裁裁决执行规则,允许单方申请司法确认,破解跨境案件中一方不配合的执行难题。

在资源共享方面,一是实现名册互认,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实现调解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共享。二是打通线上平台,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事调解组织的在线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案件委派、材料传输、视频调解、协议签署、确认申请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衔接效率。

(二)优化仲调对接模式,打造专业化融合体系

仲调对接是商事调解与准司法救济衔接的核心,应立足仲裁的专业性、终局性优势,构建“仲裁中调解、调解转仲裁、先调后仲/先仲后调”三大模式,实现程序与效力的双融合。

一是完善仲裁中调解模式,这是最常用的内置式衔接方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可制作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调解失败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员可继续审理并裁决。同时,明确仲裁中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则,提升仲裁机构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是健全调解转仲裁模式,破解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当事人达成商事调解协议且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请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将“软约束”的调解协议转化为“硬裁决”,实现一裁终局、跨境执行。仲裁机构应制定《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简化材料、缩短时限、降低收费,为调解转仲裁提供“快车道”,同时明确调解员与仲裁员角色分离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确需转换的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三是推广先调后仲/先仲后调模式,满足当事人的灵活需求。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调解前置”条款,争议先经商事调解,调解不成再提交仲裁,构建阶梯式争议解决机制;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暂停仲裁,启动外部商事调解,调解成功则撤案,失败则恢复仲裁。同时,推行费用优惠政策,调解成功后转仲裁的,仲裁费酌情减半收取,降低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

(三)强化顶层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

顶层设计是推动衔接工作落地的关键,应建立“总对总”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的协同发力。

一是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部、最高法、中国贸促会、各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商事调解与诉仲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衔接工作指引》,统一程序规范、审查标准、文书格式,确保衔接工作有章可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解决衔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强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作。

二是完善组织与人才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将诉仲衔接能力作为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与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与法院、仲裁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调解组织;建立“法律+商事+仲裁/诉讼”复合型调解员认证体系,鼓励仲裁员、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加入调解员名册,开展联合培训,提升法官、仲裁员、调解员的衔接业务能力,破解复合型人才短缺难题。

三是强化效力互认与执行保障,明确商事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自认、和解方案,在后续诉讼、仲裁中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除非当事人明确反对);建立保全衔接机制,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院应快速审查、及时裁定,保障调解成果;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共享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联合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提升执行力度。

(四)深化技术赋能,提升衔接效率与透明度

数字化是提升衔接效率、降低衔接成本的重要支撑,应依托数字技术,构建“线上化、智能化、便捷化”的衔接体系。

一是建设统一在线解纷平台,整合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商事调解在线平台、各仲裁委员会在线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商事调解与诉仲衔接在线平台,实现在线申请、视频调解、电子签名、协议存证、司法确认/仲裁转化申请、进度查询全流程线上化,减少线下操作,提升衔接便捷性。

二是运用区块链与智能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调解协议、证据材料进行存证固证,确保材料不可篡改,为司法确认、仲裁审查提供可信依据;开发智能审查系统,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进行初步筛查,提升审查效率,减少人工干预;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商事争议的类型、特点,为案件分流、调解组织配置提供数据支撑,优化资源配置。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当事人信息、案件信息、调解记录、司法确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等信息的跨平台同步共享,提升衔接流程的透明度,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进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五)推进跨境衔接,对接国际规则服务开放大局

针对跨境商事争议的解决需求,应立足国际方面的调解公约,完善跨境衔接机制,实现国际效力互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出台《商事调解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司法确认与域外执行程序,细化公约在国内的落地流程;设立涉外商事调解司法确认专门法庭,集中受理、快速审查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提升审查效率与专业性,确保公约的顺利实施。

二是构建跨境一站式服务体系,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试点“调解+仲裁+诉讼”跨境一站式服务,当事人达成跨境商事调解协议后,可选择申请司法确认、转化为仲裁裁决或办理赋强公证,实现“一次调解、多种效力、全球执行”;简化跨境案件的材料传输、审查流程,提升跨境衔接的便捷性。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调解、仲裁、司法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互认调解协议效力,简化跨境执行手续;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话语权,推动构建国际一流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三     实施路径与关键节点

为确保《条例》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落地见效,结合《条例》的实施时间(2026年5月1日),分三个阶段推进各项工作,明确关键节点与责任主体,确保衔接工作有序推进。

(一)短期阶段

核心任务是补齐规则短板,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由最高法出台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司法解释,统一审查标准与流程;二是司法部联合最高法、中国贸促会发布诉调、仲调对接工作指引,明确各主体的职责与操作规范;三是各高院、仲裁委完成特邀调解名册更新,完成在线平台对接测试,确保《条例》实施后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开展首轮联合培训,提升法官、仲裁员、调解员的衔接业务能力。

(二)中期阶段

核心任务是全面推进衔接机制落地,优化运行效能。一是全面推开在线诉调、仲调对接,实现80%以上商事调解组织接入全国统一在线解纷平台;二是健全调解员分级认证与培训体系,培养一批复合型调解员,提升衔接工作的专业性;三是开展衔接工作试点,总结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的跨境衔接经验,逐步推广;四是建立衔接工作考核机制,将衔接效率、当事人满意度等纳入考核指标,倒逼工作落实。

(三)长期阶段

核心任务是完善衔接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一是形成成熟、稳定、高效的诉仲调三位一体解纷机制,实现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高效化解;二是优化跨境衔接机制,扩大国际合作范围,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影响力;三是持续推进技术赋能,完善智能审查、区块链存证等功能,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的衔接体系;四是结合实践需求,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推动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持续优化。

   结论   

《商事调解条例》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是构建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挥商事调解制度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仍面临程序不畅、效力不足、协同不够、技术滞后、跨境薄弱等困境,制约了多元解纷体系的协同效能。

破解上述困境,需要立足《条例》的立法精神,从诉调对接、仲调对接、顶层协同、技术赋能、跨境衔接五个维度构建完善的衔接机制:通过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实现全链条协同;通过优化仲调对接模式,强化效力保障;通过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凝聚工作合力;通过深化技术赋能,提升衔接效率;通过推进跨境衔接,对接国际规则。同时,分阶段推进各项工作落地,明确关键节点与责任主体,确保衔接机制有序运行。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商事调解、诉讼、仲裁的有机融合,形成“便捷、高效、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协同效能,化解商事争议、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未来,还需结合实践中的新问题、新需求,持续完善衔接规则,推动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不断成熟完善。













作者|朱崇坤  李国强   编辑|李萼

 

上一篇:李国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下一篇:葛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研究初解——

朱崇坤 李国强:《商事调解条例》适用面临的问题及……


——朱崇坤 李国强:《商事调解条例》适用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商事交易的规模与复杂度不断提升,商事争议的类型日益多元,从传统的合同纠纷、金融纠纷,逐步延伸至数字经济、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新型领域,对争议解决的效率、成本、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凭借其自愿性、灵活性、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化解商事争议、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6年《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规范了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立、调解员资质、调解程序、协议效力等核心内容,为商事调解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应当认识到,商事调解并非孤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与诉讼(公力救济的核心)、仲裁(准司法救济的核心)之间的衔接程度,直接决定了商事调解成果的落地效能,也影响着整个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运行效率。

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仍面临诸多现实难题:诉调对接中“立案前委派、诉讼中委托”的程序规范不健全,司法确认流程冗长、标准不统一;仲调对接的模式较为单一,调解协议向仲裁裁决的转化机制不完善;跨部门协同机制缺失,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的联动不足;数字化赋能滞后,衔接流程的便捷性有待提升;跨境商事调解的效力互认与执行壁垒尚未打破。基于此,系统研究《条例》与诉讼、仲裁的衔接路径,破解衔接堵点,构建协同高效的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既是落实《条例》立法目的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一    《商事调解条例》与诉讼、仲裁衔接的核心困境

结合《条例》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现状,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困境主要集中在程序、效力、协同、技术、跨境五个层面,各困境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多元解纷体系的协同效能。

(一)程序衔接不畅,全链条协同机制缺失

诉调对接方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繁简分流标准不明确,部分法院对适宜调解的商事案件识别不精准,导致调解资源浪费;调解期限缺乏刚性约束,部分案件“久调不立”,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中委托调解的启动条件、操作流程不规范,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的角色定位模糊,调解成果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缺乏顺畅通道。仲调对接方面,仲裁中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则不统一,部分仲裁机构对调解的重视程度不足;调解转仲裁的程序繁琐、收费偏高,当事人的转化意愿不强;“调解前置+仲裁”的阶梯式争议解决条款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实践中难以落地。

(二)效力转化受阻,执行保障力度不足

商事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与转化是衔接的核心环节。当前,我国商事调解协议主要通过司法确认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但司法确认存在三大痛点:一是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自愿性、合法性、内容明确性”的认定尺度不一,导致部分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难以获得确认;二是流程冗长,法定审查时限偏长,无法满足商事争议高效化解的需求;三是“双方共同申请”的要求形成执行壁垒,尤其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申请时,调解协议无法通过司法确认实现强制执行。此外,调解协议向仲裁裁决的转化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的快速程序,导致调解成果的终局性保障不足。

(三)顶层协同不足,跨部门联动机制缺失

《条例》虽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的监管职责,但未建立起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之间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各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工作指引,案件分流、材料传输、信息共享等环节存在壁垒;商事调解组织的准入与考核未将诉仲衔接能力纳入核心指标,部分调解组织缺乏对接诉讼、仲裁的专业能力;调解员的培养体系侧重调解技巧,缺乏诉讼、仲裁相关知识的培训,复合型人才短缺,难以适应衔接工作的需求。

(四)技术赋能滞后,衔接效率有待提升

当前,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仍以线下流程为主,数字化水平不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事调解组织在线平台、仲裁机构在线系统的互联互通不足,案件委派、材料传输、视频调解、协议签署等环节仍需线下操作,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缺乏统一的数字化存证与智能审查系统,调解协议、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司法确认、仲裁审查的效率受到制约;信息共享不充分,当事人的调解记录、诉讼进度、仲裁结果等信息无法实现跨平台同步,影响衔接流程的透明度与便捷性。

(五)跨境衔接薄弱,国际效力互认不足

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推进,跨境商事争议日益增多,但我国商事调解与跨境诉讼、仲裁的衔接仍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条例》未细化跨境商事调解的相关条款,与涉外商事调解对接不足,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域外执行程序不明确;另一方面,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调解、仲裁、司法机构缺乏常态化合作机制,跨境调解协议的效力互认难度大,域外执行成功率偏低,无法满足跨境商事交易的争议解决需求。

   二   《商事调解条例》与诉讼、仲裁衔接的路径构建

针对上述衔接困境,结合《条例》的立法授权与实践需求,应坚持“程序无缝流转、效力快速转化、协同全面发力、技术深度赋能、国际全面接轨”的原则,从诉调对接、仲调对接、顶层协同、技术赋能、跨境衔接五个维度,构建系统化、可落地的衔接机制。

(一)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全流程协同体系

诉调对接是商事调解与公力救济衔接的核心,应聚焦程序流转、效力转化、资源共享三大关键环节,实现立案前、诉讼中、执行后全链条衔接。

在程序流转方面,一是建立明确的繁简分流机制,法院立案庭对商事案件进行分类筛选,将合同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小额争议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在册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明确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可延长10日),期满未达成协议的自动转入立案程序,杜绝“久调不立”。二是规范诉讼中委托调解流程,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邀请调解员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调解成功的,法院直接出具民事调解书(与判决同等效力),调解失败的立即恢复审理,不影响诉讼程序推进。三是完善执行阶段和解衔接,对已生效判决,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为商事调解),法院可据此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可直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效力转化方面,构建司法确认“绿色通道”是关键。一是统一审查标准,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三大核心要件(自愿性、合法性、内容明确性),明确排除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调解协议,确保审查尺度统一。二是简化审查流程,设立商事调解司法确认专门窗口,实行线上申请、线上审查、电子送达,将一般案件的审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复杂案件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三是突破“共同申请”壁垒,针对涉外、涉港澳台、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参照仲裁裁决执行规则,允许单方申请司法确认,破解跨境案件中一方不配合的执行难题。

在资源共享方面,一是实现名册互认,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实现调解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共享。二是打通线上平台,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事调解组织的在线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案件委派、材料传输、视频调解、协议签署、确认申请全流程在线办理,提升衔接效率。

(二)优化仲调对接模式,打造专业化融合体系

仲调对接是商事调解与准司法救济衔接的核心,应立足仲裁的专业性、终局性优势,构建“仲裁中调解、调解转仲裁、先调后仲/先仲后调”三大模式,实现程序与效力的双融合。

一是完善仲裁中调解模式,这是最常用的内置式衔接方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可制作仲裁调解书或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调解失败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员可继续审理并裁决。同时,明确仲裁中调解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则,提升仲裁机构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是健全调解转仲裁模式,破解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当事人达成商事调解协议且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请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将“软约束”的调解协议转化为“硬裁决”,实现一裁终局、跨境执行。仲裁机构应制定《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简化材料、缩短时限、降低收费,为调解转仲裁提供“快车道”,同时明确调解员与仲裁员角色分离原则,避免利益冲突,确需转换的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三是推广先调后仲/先仲后调模式,满足当事人的灵活需求。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调解前置”条款,争议先经商事调解,调解不成再提交仲裁,构建阶梯式争议解决机制;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暂停仲裁,启动外部商事调解,调解成功则撤案,失败则恢复仲裁。同时,推行费用优惠政策,调解成功后转仲裁的,仲裁费酌情减半收取,降低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

(三)强化顶层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

顶层设计是推动衔接工作落地的关键,应建立“总对总”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的协同发力。

一是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部、最高法、中国贸促会、各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商事调解与诉仲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衔接工作指引》,统一程序规范、审查标准、文书格式,确保衔接工作有章可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解决衔接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强各主体之间的沟通协作。

二是完善组织与人才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将诉仲衔接能力作为商事调解组织设立与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与法院、仲裁机构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调解组织;建立“法律+商事+仲裁/诉讼”复合型调解员认证体系,鼓励仲裁员、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加入调解员名册,开展联合培训,提升法官、仲裁员、调解员的衔接业务能力,破解复合型人才短缺难题。

三是强化效力互认与执行保障,明确商事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自认、和解方案,在后续诉讼、仲裁中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除非当事人明确反对);建立保全衔接机制,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院应快速审查、及时裁定,保障调解成果;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共享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联合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提升执行力度。

(四)深化技术赋能,提升衔接效率与透明度

数字化是提升衔接效率、降低衔接成本的重要支撑,应依托数字技术,构建“线上化、智能化、便捷化”的衔接体系。

一是建设统一在线解纷平台,整合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商事调解在线平台、各仲裁委员会在线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商事调解与诉仲衔接在线平台,实现在线申请、视频调解、电子签名、协议存证、司法确认/仲裁转化申请、进度查询全流程线上化,减少线下操作,提升衔接便捷性。

二是运用区块链与智能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调解协议、证据材料进行存证固证,确保材料不可篡改,为司法确认、仲裁审查提供可信依据;开发智能审查系统,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进行初步筛查,提升审查效率,减少人工干预;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商事争议的类型、特点,为案件分流、调解组织配置提供数据支撑,优化资源配置。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当事人信息、案件信息、调解记录、司法确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等信息的跨平台同步共享,提升衔接流程的透明度,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进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五)推进跨境衔接,对接国际规则服务开放大局

针对跨境商事争议的解决需求,应立足国际方面的调解公约,完善跨境衔接机制,实现国际效力互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出台《商事调解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司法确认与域外执行程序,细化公约在国内的落地流程;设立涉外商事调解司法确认专门法庭,集中受理、快速审查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提升审查效率与专业性,确保公约的顺利实施。

二是构建跨境一站式服务体系,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试点“调解+仲裁+诉讼”跨境一站式服务,当事人达成跨境商事调解协议后,可选择申请司法确认、转化为仲裁裁决或办理赋强公证,实现“一次调解、多种效力、全球执行”;简化跨境案件的材料传输、审查流程,提升跨境衔接的便捷性。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调解、仲裁、司法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互认调解协议效力,简化跨境执行手续;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话语权,推动构建国际一流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三     实施路径与关键节点

为确保《条例》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落地见效,结合《条例》的实施时间(2026年5月1日),分三个阶段推进各项工作,明确关键节点与责任主体,确保衔接工作有序推进。

(一)短期阶段

核心任务是补齐规则短板,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由最高法出台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司法解释,统一审查标准与流程;二是司法部联合最高法、中国贸促会发布诉调、仲调对接工作指引,明确各主体的职责与操作规范;三是各高院、仲裁委完成特邀调解名册更新,完成在线平台对接测试,确保《条例》实施后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四是开展首轮联合培训,提升法官、仲裁员、调解员的衔接业务能力。

(二)中期阶段

核心任务是全面推进衔接机制落地,优化运行效能。一是全面推开在线诉调、仲调对接,实现80%以上商事调解组织接入全国统一在线解纷平台;二是健全调解员分级认证与培训体系,培养一批复合型调解员,提升衔接工作的专业性;三是开展衔接工作试点,总结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的跨境衔接经验,逐步推广;四是建立衔接工作考核机制,将衔接效率、当事人满意度等纳入考核指标,倒逼工作落实。

(三)长期阶段

核心任务是完善衔接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一是形成成熟、稳定、高效的诉仲调三位一体解纷机制,实现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高效化解;二是优化跨境衔接机制,扩大国际合作范围,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影响力;三是持续推进技术赋能,完善智能审查、区块链存证等功能,打造数字化、智能化的衔接体系;四是结合实践需求,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推动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持续优化。

   结论   

《商事调解条例》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是构建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环节,也是发挥商事调解制度价值、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当前,我国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仍面临程序不畅、效力不足、协同不够、技术滞后、跨境薄弱等困境,制约了多元解纷体系的协同效能。

破解上述困境,需要立足《条例》的立法精神,从诉调对接、仲调对接、顶层协同、技术赋能、跨境衔接五个维度构建完善的衔接机制:通过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实现全链条协同;通过优化仲调对接模式,强化效力保障;通过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凝聚工作合力;通过深化技术赋能,提升衔接效率;通过推进跨境衔接,对接国际规则。同时,分阶段推进各项工作落地,明确关键节点与责任主体,确保衔接机制有序运行。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商事调解、诉讼、仲裁的有机融合,形成“便捷、高效、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协同效能,化解商事争议、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未来,还需结合实践中的新问题、新需求,持续完善衔接规则,推动多元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不断成熟完善。













作者|朱崇坤  李国强   编辑|李萼

 

上一篇:李国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下一篇:葛庆:《生态环境法典》学习研究初解——

Copyright © 2014-2022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4031035号-1

010-85910400 010-859104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金融街(长安)中心54号院4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