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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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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意识 概念 法律的模糊性


 
——刘闯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开学第一课,教授上台做完自我介绍后,便对学生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你们会认字么?
学生们笑答:会。
教授说:你们会读书吗?
学生们说:会。
教授又说:你们知道我们今天要讲什么课吗?
学生们说:知道。要讲《刑法》。
教授又说:《刑法》这本书你们自己可以读吗?
学生们迟疑了一下,说:可以。
教授又说:你们认为一节课中,全让你们读书,读的内容多,还是听老师教课讲的内容多?
学生们说:自己读书读的内容多。
于是,教授,郑重其事地说:既然如此,那么从这节课开始,老师就不上课了,你们看书就可以了!
学生一片哗然。大家说:啊…


在议论了一会后,有的学生大声说:我们上课是为了有什么不明白的,老师好给我们讲明白!
他的这个说法立即得到了大家的认同。
但是教授紧接着说:那好吧,你们看书吧。有什么问题,归纳起来,然后我再给你们讲。
但是学生们似乎还是觉得不对劲。有的学生说:自己看不下去。没有意思。
全体学生附和:对,有老师讲有意思。
教授于是说:好,那老师给你们专门负责声情并茂地朗读。
学生说:不要。
教授于是又说:那我专门负责给你们讲法律小故事。
学生们说:不行。仅仅是这样是不够的。
于是,教授郑重其事地说:那好,你们从小到大都是在校园里听课,请问,为什么要听老师课?为什么有了课本还要请老师讲?
请给我标准答案。
课堂里乱了一锅粥,学生们讨论热烈。答案迟迟出不来。
教授微笑着说:你们竟然不能完整地说出来为什么要听课的理由,岂不是糊涂。然后教授,在黑板上郑重其事地写下了这样一行字——每个人都是糊涂的!
当然,对法律系的大学生来说,教授提出的这个问题,答案并不难以得出。他们必须用最短的时间,证明自己并不糊涂。
但是,教授却对答案不感兴趣。教授说:我想从信息论的角度谈一下这个问题。信息量与信息的传播效率不是一回事。你们自己看书,会获得更多的知识信息量,但是,该信息传播的效率却不如听老师教课的效率高。也就是说,貌似你们通过眼睛接受到了很多知识,但是该知识进入你们大脑,并使大脑理解它的效率却是不高的。即课本知识转化的效率并不高。因此,老师讲课信息量小,但是传播效率高了。
教授然后问学生: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全体学生一致高呼:是。


但是,教授微笑着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请问在电脑里储存一 《刑法》书需要的储存空间大,还是储存朗读一本书的视频所用的空间大?
学生:朗读一本书的视频所占的空间大。
教授一字一板地说:那么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说——老师教课传播的信息量不如你们看书获得的信息量大呢?
在教授的诘问下,全体学生彻底蒙圈。有的沉吟,有的附和。
然后教授说:并非错误。因为,信息的传播方式与信息本身不是一回事。信息通过语言图像传播,信息所需的储存空间相对大,是因为将传播信息的方式,也作为信息本身进行了储存。
全体学生又一致同意了教授的看法。
但是,教授说:如果像这样说来,将信息传播的手段排除在信息量之外,似乎这也不符合逻辑。
学生无语。看来教授是故意给我们设置陷阱啊。我们怎么说都不对。
教授说:你们看。我刚开始说到信息量和信息的传播效率的时候,你们好像明白了。但是其实你们并不明白。所以,教授在黑板上又写下了这样一行字:你的明白,其实有时不是真的明白!
教授说:对熟悉的生活,你们尚且糊涂,那么对你们刚刚接触的法律呢?所以,请记住,以后虽然会学到越来越多的刑法知识,但是你们必须保持谦恭,必须时刻准备否定自己的认知。并非你们因为知道的多,便思维清晰。有时往往正好相反。
那么,如何让人思维清晰呢?
教授接着提出另外一个问题:请问在座的有谁能给“筷子”下个清晰的定义?
有的学生说:是吃饭的用具。另外的一个学生否定了他,那勺子还是吃饭的用具呢?应该是吃饭时用来夹东西的用具。有的学生也不同意这种说法。于是大家综合起来的概念是:是中国人用来吃饭的常用工具,通常由两根等长的竹子、木头、铁器等制作而成。用一只手操作。
教授问:“筷子”的概念到今天你们才明确地知道其内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是筷子,小孩恐怕都能判断出来。
这就是思维的潜意识和意识、概念的关系。潜意识具有无法准确表达的模糊性,但是在现实中又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意识、概念可以对潜意识进行加工,使其清晰化,但是,当经意识“加工”过的概念回归到现实世界中的时候,同意面临着无法克服的模糊性特点。一个没有经过实践的人,仅仅从概念出发,去理解现实生活中的事物,也是非常困难的。
法律是将人们思维中的潜意识、意识清晰化的理论。同时,法律中的概念与“筷子”不同,它并不以物质的形式存在于现实世界,因此,法律必然具有天然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在现实中无法印证。它主要依靠人们的理想、道德、信念、文化、习俗、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等存在。总的来说,现实中存在的意识和思想,是法律存在的依据。这就是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习俗、道德的关系。
教授说到这里,学生们鼓掌欢迎。因为,从教授的角度看法律与其他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似乎更具有人性化的特点。这是他们已经学过的法学基础理论中没有过的。
教授继续侃侃而谈:定义一个现实的可见的实物,尚欠困难,那么定义一个人们头脑里的所谓的法律,难度可想而知。而反过来,用已经定义的法律概念,再回归到现实中,进入实践的操作,同样也面临着如上所述的困难。


——因此,教授在黑板上又写下了一行大大的字:
学习法律,请从认真地理解每个法律概念开始!


讲课结束,教授在课堂上给学生们留下了课外作业:
1、课堂上讲的信息量和信息传播效率的定义到底是什么?二者的关系是什么?表面上冗余的信息,是否真的冗余?
2、昆山杀人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什么情况下不构成正当防卫,众说纷纭。难道现实中,我们正当防卫之前需要先翻教科书么?需要先请专家论证吗?法律如何协调好其模糊性和清晰性?法律定义和民众的法律模糊的意识之间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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