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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辰:【以案说法】出借人仅出具借据复印件……


—— 张辰:【以案说法】出借人仅出具借据复印件证明借款事实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背景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狄某偿还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王某诉称狄某于2011年因给高某建设场地资金不足的原因,向其借款50万元,并向法院出具《借据》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借据》载明:“今借王某50万元整,伍拾万元。”落款处有狄某签名,日期处仅记载为2011年,未载明具体日期。王某称其曾多次向狄某索要该笔欠款。

庭审中,狄某的代理律师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原件进行核对,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原件在王某手中,王某在外地,暂不能提供原件。同时王某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向狄某实际交付钱款的凭证以及其曾向狄某催要过该笔款项的证据。

法院判决

原告王某主张狄某欠借款50万元,仅有《借据》影印件一张,但无转账凭证等实际交付钱款证据,故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不予认可。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王某针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仅提供《借据》复印件作为证据,且狄某否认借款的事实前提下,该复印件难以被法院认定。更何况,借据上的签名与狄某本人签名有明显区别,借款人对签名真实性存疑、借款日期记载不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同时王某亦未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在法院释明后亦未能补充相关证据,进而导致法院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

出借人针对借款事实的主张若要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出借人应当留存《借据》原件;
2. 建议出借人在书写《借据》时,内容准确,除要写明具体日期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在签名处加按指印;便于在借款人否认时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法院能够更加方便地认定该借据的真实性,维护出借的合法权益;
3. 建议出借人保存好实际交付钱款及催要还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收据及微信聊天记录,必要时的电话录音等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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