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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雅: 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胜诉心得


近日,由赵文雅律师代理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执行人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2民终1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为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原告诉讼代理人,本案取得全面胜诉。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梳理

本案是执行法院在执行生效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用其名下房产所收取的租金来偿还调解书中欠付的本息。但在被执行人作出承诺之前一年,就已与案外人签订《租金权益变更确认函》,确认未来三年的租金由案外人收取,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与实体权益发生冲突而导致本案诉讼的产生。

在代理人看来,本案的突破口是利用债权转让对抗执行。延伸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说服法院案外人已经依法受让了被执行人对标的公司的未来三年租金权益,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也即是利用生效的债权转让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针对该焦点问题,也是赵文雅律师代理此案后最主要的沟通要点,经过多次积极反复沟通强调,同时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让执行法院认可被执行人转让租金债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案外人已经取得该笔租金债权时,被执行人就已不再享有该笔租金债权的处分权,更不能在租金债权已经明确转让且执行一年之后再以承诺书的方式承诺还款。经过多次递交书面材料、向一审、二审法官阐明法律规定,就该核心问题与法院据理力争,最终获得一、二审法院认可。一二审法院均在判决当中认可代理人的观点,认可《租金权益变更函》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且该转让行为发生在执行承诺之前,故案外人已经受让了标的公司未来三年的租金权益,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均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对标的公司享有的220万租金债权。至此,代理人获得本案的全面胜诉。

 
结 语

赵文雅律师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成为当事人与法院沟通的桥梁,并依据法律规定有效推进案件进程,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据理力争、陈明有关规定,促使法院依法履职尽责,切实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胜诉的焦点即在于代理人认真的分析和充分的准备,仔细地研究事实和法律,才能找出对方的破绽,突破本案的困局,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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