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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卫国: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犯罪主体的认定|合川研究


❒❒❒ 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分析意见❒❒❒

  基本案情

  02    2017年6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应聘到北京A工程公司工作,部门为运营中心,岗位为工程师,试用期为三个月,至2017年9月12日止(以上事实见刑事侦查卷宗第8卷P80-82)。试用期期间,公司安排其跟随公司北区区域负责人藏某兴(此次事故死者之一)学习。2017年8月24日起,公司将其调动到河北省廊坊文安县左各庄镇和北京市通州区项目工作,不再在发生事故污水处理站等公司北区项目中工作。以上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某的供述(见刑事侦查卷宗第2卷P32-33、第1卷P36)和证人杨某飞、陈某斌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宗第7卷P37-38、42),相互印证,能够予以证实。本案中,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在2017年9月29日,李某某早已不在发生事故的污水处理站工作,不属于对发生事故的污水处理站的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应该承担此次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此次事故不负有管理责任,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其也未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诉讼结果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某检公诉刑不诉〔2018〕340号《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北京A工程公司负责北京市某区某河黑臭水体应急治理后期运行服务项目。2017年9月29日16 时许,在北京市某区某排污口应急超磁水体净化站,作业人员藏某红(男,殁年40岁)为防止污泥池内的腐烂木梯堵塞污泥吸泥管或影响污泥搅拌机使用,前往污泥池清理腐烂木梯,在沿池内壁钢制爬梯进入污泥池过程中,突然掉入池内,随后区域运营总负责人藏某兴(男,殁年 35岁)、站长藏某军(男,殁年 43岁)闻讯赶来施救,二人相继入池并晕倒掉入池内。经鉴定,藏某兴符合因吸入有毒气体硫化氢后溺水死亡,藏某军符合因吸入有毒气体(硫化氢)或缺氧后溺水死亡,藏某红符合因吸入少量有毒气体(硫化氢)或缺氧后溺水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时已不在某区某排污口应急超磁水体净化站工作,对事故发生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2017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作者简介   <span style="caret-color: rgba(0, 0, 0, 0.9); color: rgba(0, 0, 0, 0.9); font-family: 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letter-spacing:="" 0.034em;="" padding:="" 0px;="" margin:="" outline:=""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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