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85910400

研究成果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精神残疾人立遗嘱可能有效,精神正常人可能没有遗嘱能力


作者:陈洪忠 律师

遗嘱能力的判断经常是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裁判的难点,更是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服务难以掌握的痛点,社会反响强烈。笔者最近关注的两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和一件律师遗嘱服务案件,都很值得品味。
 

两个继承纠纷案件中的遗嘱人均为精神残疾人,按照目前公证行业和律师行业的操作规范看,这样的遗嘱人是很难立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的,精神残疾人的遗嘱权利本不乐观。

去年北京法院的这起案件,判决认为,遗嘱人的残疾人证载明遗嘱人为精神四级残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的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根据该标准的规定,精神残疾四级属于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从事一般的工作,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结合遗嘱订立视频中遗嘱人的表现,遗嘱人精神正常,具有正常表达和交流的能力,因此仅依据残疾人证并不能证明遗嘱人不具有订立遗嘱行为能力。因此,遗嘱人所立遗嘱,两审法院都认定有效。

今年广东一起类似案件也是经过两审都认定有效,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上有遗嘱人、代书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确认,符合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未违反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而被继承人生前虽持有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证,但从《代书遗嘱》上代书人、见证人的陈述、签署遗嘱时照片、被继承人生前的录音录像以及我院委派的家事调查员调查走访的事实来看,遗嘱人在签订《代书遗嘱》时精神状况尚可,能与人正常交流、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后果,可以认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见,精神残疾四级,甚至精神残疾二级,都有可能具有遗嘱能力,这是继承纠纷裁判能力提高的表现,是空前的,是广大高龄老人想自主处分遗产的福音,非常值得研究推广。无独有偶,有律师努力为一位精神正常、身体健康的老人立遗嘱,老人天生聋哑,没有上过学,也不会手语,但聪明能干,与村民基本能够正常交流,该律师一时不知帮助老人立一份何种形式的遗嘱,所以打电话过来咨询。当然,这是一位非常典型的精神正常却没有遗嘱能力的人,身后事无法通过立遗嘱安排,可以参见我《精神正常的聋哑人不一定具有遗嘱能力》一文。

对遗嘱能力的判断,一直是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们研究探讨的重点,其非常实用的“精神正常试错法”值得学习尝试,今年7月份的第四期“遗产管理人培训班”和“遗嘱见证专员培训班”将再次组织系统学习,可以能从源头上解决遗嘱能力的判断难题,有效保障老年人的遗嘱权利。

“精神正常试错法”,是不断总结并被反复检验有效,是判断遗嘱能力有无的一个成熟方法。试错法原本是研究人员用于检验阶段性成果常用的一种科学方法。“精神正常试错法”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的遗嘱能力判断,是指遗嘱见证人在做接谈笔录时,通过科学试错法判断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上一篇:夏祖裕:有门诊挂号记录而未告知,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下一篇:李国强:依法治企 合规经营

Copyright © 2014-2022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4031035号-1

010-85910400 010-859104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金融街(长安)中心54号院4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