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85910400

研究成果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陈洪忠:处理涉外继承的法律原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球化发展的不断加快,中国的很多家庭成员呈现出国籍多元化和资产配置全球化的特点。源于三十多年前的移民高潮,当年的移一代已日渐衰老和陨落,其国内不动产等财富的传承具有现实的急迫性,涉外遗产继承的事件不断发生。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涉外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上一篇:王自香: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解析

下一篇:陈洪忠:老年人应弄懂人生安全保护令

Copyright © 2014-2022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4031035号-1

010-85910400 010-859104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金融街(长安)中心54号院4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