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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纠纷实务处理


主题: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三)——纠纷实务处理
 

自主择业军官离开部队后,每月依然领取国家发放的固定“工资”,依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似乎和退休没有什么区别。那么,我们是已经“退休”了吗?如我们到地方后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吗?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能够得到哪些补(赔)偿?


自主择业军人再就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以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抗辩,其所依据的法系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2021)京02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2021)京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书等等。
   
但结合上文分析(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一)自主择业政策、身份、退役金的法理分析,(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自主择业军人进入劳动市场后,是普通的劳动者,也无任何法律禁止军队转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一、自主择业军人再就业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当按照正常劳动纠纷处理。
     
自主择业军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补偿等等。
   
二、自主择业军人再就业发生劳动纠纷的,还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龄计算特殊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发生纠纷后计算法定的经济补(赔)偿金时,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自主择业军人应当依法依规地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1款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第6款规定:“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简单地说,如我们在北京的某一公司工作时间已满2年,此后再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主张,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依法地保护本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我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基本法治素养。



律师简介

夏祖裕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前解放军大校。现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合川律师务所涉军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始终以严谨、专业、细致的精神,致力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涉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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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三)——纠纷实务处理
 

自主择业军官离开部队后,每月依然领取国家发放的固定“工资”,依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似乎和退休没有什么区别。那么,我们是已经“退休”了吗?如我们到地方后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吗?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能够得到哪些补(赔)偿?


自主择业军人再就业发生劳动纠纷后,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以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抗辩,其所依据的法系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2021)京02民终1854号民事判决,(2021)京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书等等。
   
但结合上文分析(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一)自主择业政策、身份、退役金的法理分析,(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自主择业军人进入劳动市场后,是普通的劳动者,也无任何法律禁止军队转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提出的抗辩理由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一、自主择业军人再就业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当按照正常劳动纠纷处理。
     
自主择业军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补偿等等。
   
二、自主择业军人再就业发生劳动纠纷的,还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龄计算特殊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发生纠纷后计算法定的经济补(赔)偿金时,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自主择业军人应当依法依规地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1款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第6款规定:“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简单地说,如我们在北京的某一公司工作时间已满2年,此后再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主张,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依法地保护本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我们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基本法治素养。



律师简介

夏祖裕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前解放军大校。现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合川律师务所涉军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始终以严谨、专业、细致的精神,致力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涉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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