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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祖裕:自主择业政策、身份、退役金的法理分析


主题:自主择业军官到地方再就业后劳动纠纷之法理分析与实务处理(一)——自主择业政策、身份、退役金的法理分析


自主择业军官离开部队后,每月依然领取国家发放的固定“工资”,依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似乎和退休没有什么区别。那么,我们是已经“退休”了吗?如我们到地方后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吗?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们能够得到哪些补(赔)偿?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政策,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鲜明的政治性、导向性。因此,在讨论具体实务之前,我们应先搞清相关政策规定,并对自主择业政策、身份、退役金进行法理分析。

一、关于政策:自主择业政策出台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有效缓解军队人才建设与地方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矛盾的得力举措。

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曾驰骋疆场、功勋卓著的军队干部被安排转业,他们义无反顾地投身到新生人民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中,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原来的军转安置方式受到了严重挑战:新的用人制度与指令性计划分配的矛盾凸显;党政机关精简机构、裁减人员与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矛盾日益激烈。地方政府用人压力大,军转干部被普遍降格安置怨气多。

对此,2001年1月,党中央研究决定实施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定担任团级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按月领取退役金,政府不再指令性安排工作和职务,而是创造条件协助就业。从此,实行了50多年的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方式,改为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在正确判断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对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由上可知,自主择业是国家确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之一。我们选择自主择业,是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放弃成为地方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机会,从而有效缓解军队人才建设和地方全面改革之间矛盾的实际举措。理应也必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二、关于身份:自主择业后,我们就从国家工作人员变成了普通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因此,自主择业后,意味着我们就丧失了军队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再就业则是一名“社会再就业人员”,是一个以自身能力素质、工作业绩换取薪酬的普通劳动者。
   
三、关于退役金:是国家对自主择业军人的补偿和正常生活保障,并非退休金。
   
所谓退休金(或退休养老金),是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而如上文所述,发放退役金是国家对我们此前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所做出牺牲和贡献的认可;是对我们主动放弃政府指令性安置机会的鼓励和补偿;是为自主择业军人回归社会成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后的正常生活保障。发放退役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尊重和优待。但退役金并非退休养老金。

律师简介


夏祖裕律师,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前解放军大校。现为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军休干部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北京合川律师务所涉军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始终以严谨、专业、细致的精神,致力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涉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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