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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云天:律师对类案检索的必要


作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除认真研究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规定外,还要注重类案检索,有了类案更便于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曾接待一位当事人,他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大股东长期不让他参与经营,该公司多年没有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已形成僵局。如何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这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有些法院是支持的。但我通过查询类案发现该公司所在地法院关于解散公司的判决结果基本不支持,法院认为未达到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据此不能简单的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另想其他方法维权更为有利。如果不检索类案,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律师进行了类案检索,并向法院提交,法院要对类案予以回应,不回应该判决就有可能被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再申5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案例而裁判文书未予回应的,应重审。辽宁省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综上,可以看出类案检索的必要。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截止到2022年3月19日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总量达到130,564,121篇,包含了各类案件。

我们作为律师要充分利用好最高法院授予的权利,利用好类案检索,明白拟受理法院就相同案件是如何裁决的,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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