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85910400

研究成果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裘卫国:违法登录警务云系统查询违章信息构成.....




裘卫国:违法登录警务云系统查询违章信息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川某公司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评析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是一家提供代办车辆过户、车辆违章缴费等汽车服务的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为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为方便公司业务的开展,利用获取到的某市交警支队民警黄某管理的安装有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康佳手机及其账号和密码,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违章等信息。

2016年12月,时任某市交警支队某区大队舒坪中队辅警的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钟某的请求下,将其管理的安装有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康佳手机借给钟某使用,钟某则用该部手机和刘某账号和密码以及民警卢某、黄某的账号和密码,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违章等信息。

经依法认定,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计算机信息系统。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将获取的被告人刘某管理的黑色康佳手机一部(串号86687502******)上交公安机关扣押,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钟某系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且系公司非法侵入国家事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刘某明知钟某有可能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仍然将其管理的安装有该平台的手机借给被告人钟某使用,导致被告人钟某用该部手机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故,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被告人钟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钟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将本案涉案康佳手机一部(已扣押)发还某市警支队某区大队。

【评析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普及壮大,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国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到国家秘密等国家安全等重要信息,更需要重点予以保护,为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行为犯,不需要进行一步实施获取信息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需要产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侵入”其实质是指无权或超越权限进入上述三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实践中,常见是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黑客手段进行入上述三大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也存在无授权人员通过冒用或借用有授权人员的登录名、密码等身份信息,违法登录上述三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无授权人员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为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为了公司的业务经营,在无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冒用、借用民警黄某等人的康佳手机及其账号和密码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违章等信息,同时,经依法认定,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钟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钟某为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四川某公司业务范围,代表公司的意志,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归属于四川某公司,因此四川某公司行为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刘某明知钟某有可能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仍然放任将其管理的安装有警务云平台的手机借给被告人钟某使用,造成被告人钟某用该部手机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后果,其行为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docId=ac2de1c91b834261b594aa1d01819e20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302刑初385号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裘卫国   律师
2021年3月3日

 

联系电话:010-85910400、13051352919
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4号楼(中电科北京信息科技大厦)7层

上一篇:李秀梅:浅议 信托业“打破刚兑”

下一篇:任旭丰:《物权法案例解析》悬赏广告纠纷

裘卫国:违法登录警务云系统查询违章信息构成.....




裘卫国:违法登录警务云系统查询违章信息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川某公司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评析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是一家提供代办车辆过户、车辆违章缴费等汽车服务的有限公司,被告人钟某为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为方便公司业务的开展,利用获取到的某市交警支队民警黄某管理的安装有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康佳手机及其账号和密码,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违章等信息。

2016年12月,时任某市交警支队某区大队舒坪中队辅警的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钟某的请求下,将其管理的安装有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的康佳手机借给钟某使用,钟某则用该部手机和刘某账号和密码以及民警卢某、黄某的账号和密码,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违章等信息。

经依法认定,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计算机信息系统。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将获取的被告人刘某管理的黑色康佳手机一部(串号86687502******)上交公安机关扣押,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钟某系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且系公司非法侵入国家事务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刘某明知钟某有可能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仍然将其管理的安装有该平台的手机借给被告人钟某使用,导致被告人钟某用该部手机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故,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被告人钟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四川某公司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钟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将本案涉案康佳手机一部(已扣押)发还某市警支队某区大队。

【评析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普及壮大,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国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及到国家秘密等国家安全等重要信息,更需要重点予以保护,为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行为犯,不需要进行一步实施获取信息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需要产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侵入”其实质是指无权或超越权限进入上述三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实践中,常见是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等黑客手段进行入上述三大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也存在无授权人员通过冒用或借用有授权人员的登录名、密码等身份信息,违法登录上述三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无授权人员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为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为了公司的业务经营,在无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冒用、借用民警黄某等人的康佳手机及其账号和密码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和驾驶人违章等信息,同时,经依法认定,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钟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钟某为四川某公司总经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四川某公司业务范围,代表公司的意志,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归属于四川某公司,因此四川某公司行为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刘某明知钟某有可能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仍然放任将其管理的安装有警务云平台的手机借给被告人钟某使用,造成被告人钟某用该部手机多次登录四川省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后果,其行为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
docId=ac2de1c91b834261b594aa1d01819e20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302刑初385号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裘卫国   律师
2021年3月3日

 

联系电话:010-85910400、13051352919
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4号楼(中电科北京信息科技大厦)7层

上一篇:李秀梅:浅议 信托业“打破刚兑”

下一篇:任旭丰:《物权法案例解析》悬赏广告纠纷

Copyright © 2014-2022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4031035号-1

010-85910400 010-859104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金融街(长安)中心54号院4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