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10-85910400

研究成果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孙敏:软件开发合同成果交付的法律问题分析


【案件摘要】
(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判决审结的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易游公司)与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盛世星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方中易游公司委托受托方盛世星辉公司开发一款手机游戏软件,合同约定开发总费用为1.6万元,分两个阶段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1.3万,盛世星辉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按照《项目功能说明说明书》约定交付合格软件,委托方支付剩余款项。合同同时约定,如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且盛世星辉公司不得将开发工作转包。委托方主张受托方构成迟延交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所有款项。

【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订立涉案合同后未制定软件开发计划,也未形成系统的《项目功能说明书》,只是通过QQ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形成工作对接,根据双方的分工,委托方负责游戏软件的前端,受托方负责后端,受托方曾多次被要求反复修改一些事项,委托方也认可从未向受托方发出催促履行的书面函件。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受托方盛世星辉公司在软件开发中不构成迟延履行,中易游公司作为委托方,负有在每个阶段检测和验收阶段性产品的义务,还应当积极督促受托方及时协商指定软件开发计划。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盛世星辉公司被反复要求修改软件,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反复修改甚至推到重来的原因是受托方的原因造成。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后,委托方仍希望继续推进合同履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受托方迟延履行而落空。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未支持原告返还合同款项的要求。

【案件总结】
首先,在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中,委托方对软件开发工作的进展,有基本的前置义务,如制定《项目功能说明书》、软件开发计划、开发指南、行动路线图、时间表,固定自己基本的需求,这些会随着委托方需求的逐渐明晰,如要求对阶段性成果软件进行修改增补,需要说明修改的原因是由哪一方造成的,是委托方增加需求还是受托方的开发不符合要求;其次,在书面合同中,以及项目履行过程中固定联络人员,尽量通过邮件QQ等可以长期留存的文件形式,保留沟通内容;再次,委托方要主动进行产品验收,在受托方超期交付的情况下,要及时履行进行合理催告。

 
作者:孙敏律师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裘卫国:将银行贷款转借他人牟利,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下一篇:孙敏:微信转载文章的侵权风险

Copyright © 2014-2022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4031035号-1

010-85910400 010-85910401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金融街(长安)中心54号院4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