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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古建筑倒卖,跨省迁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孙敏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据经济参考报12月7日消息,浙江商人吴某手里有一座神秘的木楼。他亲口告诉记者,这是十余年前从古建筑大省山西拆回来的“省保”。这座楼原来在黄河边上,由于年久失修倒塌后,村支书拍着胸脯、担着风险卖给了他。运回浙江后,他们对这座楼进行了修复。在调研中,记者发现这个不知真假的“故事”背后牵扯出一条倒卖古建筑的灰色产业链。有人贩卖古建筑构件或整座古建筑,其中不乏受保护的文物古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通过“整容”改头换面,实现异地迁建、跨省流通,并从中牟取暴利,被倒卖的古建筑会“变身”成私人宅邸、高端会所、艺术家工作室、茶楼等,为私人老板装点门面。部分地方政府也成“买家” 斥巨资造古城,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热衷打造古城、古街,有很多“大手笔”。

把一个地方的古建筑整体或拆分后进行买卖,甚至跨省买卖,这种现象似乎比较普遍,但是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却不是非常明确和具体,实践中,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等概念在法律界定上比较模糊,哪些机关有权利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也比较模棱两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古建筑,古建筑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看出,行为人倒卖古建筑或古建筑的部件,可能会受到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有些建筑物由于产权不明晰,还有可能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涉及禁止买卖的古建和零部件,也有可能触犯刑法。由于处罚额度相对于倒卖古建的收入来说比较低,违法犯罪成本较低,违法者会铤而走险,无视行政处罚。

古建筑离开自己的出生地,变得支离破碎,四处流浪,历史信息丢失,文化传承被“造假”混淆,身份不明,乡愁难觅。这种异地迁移的倒卖行为更多的是伤害了一种不可复制的传统文化,和民族情感,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执法力度,重视本地区古建筑的保护,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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