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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关于实现国际法治的路径思考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朱崇坤 
发表于红山智库CSS  2018-04-29



(本文写于2016年) 
 
最近,媒体不断传来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声音,先是习近平主席今年六月份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周年”的讲话中提到: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今年6月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人民日报撰文,论述了建设国际法治的基础。今年十月份,外交部长王毅在发表了题为《中国是国际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的文章,更是立场坚定地提出:只要国际社会坚定信念,携手努力,一定能排除各种干扰和挑战,稳步推进国际法治,让国际公平正义的光芒照亮人类发展之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在内政方面以法治国的纲领后,在国际关系领域,我国也在呼吁国际关系的法治化。

对于国际法治这个问题,研究国内法的学者有许多人持不同的意见。质疑国际法治是否能够实现,甚至直接质疑国际法治这个提法对不对。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性质是不同的。国内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国际法指由主权国家同意或认可的,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规则的总体。关于国际法是否是法律的问题,法理界一直存在争议。更多的人倾向于把国际法视为一种实在道德,视为一种自然法。之所以会这样认为,因为国际法不是由一个主权者发布或制订的,更没有任何一个主权者来强制实施。国际社会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目前国际法主要依靠参与签署国际法规则的各个主权国家来自觉遵守并执行。各个主权国家可以同意或认可某一项国际条约,但是除了某些适用于国际私法主体的条约或协定可以通过各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体系得到强制实施外,适用于主权国家的许多国际法规则没有权威性的机构去强制实施。这样以来,如何在国际社会之间实现有法必依这个环节的内容?进而如何实施法治?这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当前,在国际争端方面,对于国际争端的裁决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际社会拥有了许多争端解决机构,比如WTO争端解决机构。这些机构对于裁判争端发挥了极其有效的作用。但是裁决做出后,如何落实?目前主要还是靠相关国家的自觉实施。如果相关国家不自觉落实,国际社会也束手无策。即使WTO争端解决机构,虽然是一个被广泛称道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中设置了诸多的救济措施,但最终还是要求具有利害关系的国家诉诸于自己的报复。当然最极端的解决办法还是诉诸于武力,还是要适用丛林法则。

从这些方面看,在国际关系中实现法治,确实有许多基础的问题需要研究。上面提到,在我国,无论是习主席还是外交部的领导,在倡导国际法治方面,更多的是提出一些建议,呼吁国际社会要践行国际法治。但对于如何有效实现国际法治,其中都没有明确表达。

不管国际法治的提法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严格符合有关法治的实质内容。但我个人认为,国家领导人倡导国际法治,倡导在国际社会之间依法或依规则行事,尊重事先同意并认可的规则,规则面前各国平等,进而维护一种和谐的稳定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这种想法是好的,是值得积极支持的。

人类社会的文明是渐进式发展的。在各个国家内部,在没有建立文明社会之前,人与人之间的争端主要靠私力救济,后来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们把私力救济让渡给国家,由国家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裁判争端并实施裁判。目前,在国际社会中,这种强有力的司法机构尚不具备,但这并不说明国际法治就不追求了,就把国际规则的制订与实施让渡给某个或某些强权国家。不论国际社会的文明进程有多缓慢,我们都应当积极倡导并推进国际法治的进程。

当然,在研究国际法治时,不要仅从一般法的概念或法治的意义上去研究国际法治,要有不同的视解与不同的思维。充分认识到国际法治与国内的法治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维度。针对国际法治的特点,在如何实现国际法治方面,本人提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

一、国际法治目前既是一种现实,同时也是一种理想。国际法治需要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上负责任的大国去认可,在一种程度上还要对国际法治有信仰。

在处理国际事务中,要具有国际法治思维。这种思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积极地培养。对国际法治的信仰,需要相关主权国家,尤其是主权国家的领导人,具有充分的理性和战略眼光。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关系中的法治,不是一种幻想,而是一种现实的需求。只有信仰并践行国际法治,国际社会才能和谐共存,人类文明才能不断发展。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任何独裁者,任何霸权者,虽然可以横行一时,但最终都将会被人类社会抛弃。

二、倡导国际法治的国家,尤其是负责任的大国,在国内,或者说在自己的主权范围之内,一定要充分实现法治。之所以提出这个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要想在国际社会倡导国际法治,必须首先要身体力行,让国际社会对倡导者本身要充分尊重并且信服。如果自己在国内都不能很好地实行法治,没有良好的国际形象,而同时又在积极地呼吁国际法治,这样自己的声音会非常微弱,影响力也会非常小。当前,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国内发起了依法治国的举措,国际社会均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在此情况下,我们倡导国际法治,就非常有底气,有影响。

其次。通过实施国内法治,使自己的国家内部和谐、稳定,并进而强大起来,才能增加自己在推进国际法治方面的实力与影响。在国际关系领域有句名言,“弱国无外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有一句俗语,“人微言轻”。一个主权国家,如果没有强大的实力,国内搞得一团糟,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这是不可能的。一个在国内不能良好地实施法治的国家,想在国际法治方面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也是不可能的。

过去的十年,是我国法治倒退的十年。这一点,在法学界得到了一致的批评。法学界的泰斗江平老师,在许多场合就大胆直言,“过去的十年,是我国法治全面倒退的十年”。这方面,既有国家主导方针的偏差,也与个别领导人自己法治意识淡漠有关。但是过去十年我国的法治问题,确实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由于法治倒退,导致我国国内矛盾积累,问题重重。在国家管理层面,腐败现象严重,滥用权力,践踏法律的现象严重泛滥。国内民心在一定程度上涣散,缺乏强有力的信仰与凝聚力。国家的创业环境恶化,大量的人员不愿积极投身地财富的创造之中,而更多的是热衷于通过不劳而获或者少劳而多获,获取不义之财。国内经济发展,简单粗放,没有创新型和持续型的发展模式,大量的经济增长是通过对初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挥霍来实现的,导致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豪”现象的出现。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具有持续力的。在社会发展方面,由于法治倒退,使国内社会阶层固化,甚至有出现阶级对立的可能性。在内政方面出现众多的问题,主权国家自己内部的管理与治理尚存在诸多问题的时候,如何倡导并推进国际法治?

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提出依法治国的纲领,大快人心。这既是对以前存在问题的纠正,同时也是在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中国的发展会更一步加快,中国的综合国力会进一步得到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会进一步得到加强。在这种情况,我们倡导国际法治,就会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实现国际法治,一定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合作当中,并积极推进国际社会在经济、文化与政治的合作与交流。

对规则的需求来自于对秩序的需求,而对秩序的需求又来自于人类社会的交流与交往。人与人之间如果不交流不交往,人人都固定在固有的领域中生产和生活,他们就不需要规则。只有在交流与交往的生活中,才渴求规则。我国的法治进程比较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经济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自然经济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缺乏交流与交往。我国法治发展的经济基础一定是要积极推进市场经济,尤其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此以来,才能培养我们坚实的国内法治发展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

在国际社会中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国际社会间对规则的需要,对法治的需求,同样也建立在国际社会的各个主权国家的充分交流与交往当中。只有当每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能够积极交往,并且在这种交往中都具有自己不可或缺的作用的时候,对规则或法治的内在渴求才能出现。

因此每个主权国家在建设好自己国家的时候,一定要在国际社会中对其它国家挥自己不可或缺的作用,让国际社会的其它国家在某些方面离不开自己。在此前提下,再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的合作当中。国际法治的实现才具有坚实的基础。一个没有自己的优势与实力,同时又封闭自己的国家,如何积极参与到国际法治的进程当中?

四、实现国际法治,需要世界各国更新处理国际关系的观念,以实现国际间的公平正义为原则,对主权以及主权利益进行适当限制。

国内法治的核心,是实现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以有限政府为法治的目标。传统上,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各国通行的规则是以各国利益至上。一直以来的观念是,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没有永久的朋友,也没有永久的敌人,只有永久不变的国家利益”。以利益为核心处理国际关系,一直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要实现国际法治,需要更新上述观念。在某些时候,符合本国利益的事情,不一定符合国际间的公平正义原则。在上述两个原则发行矛盾时,在国际法治的思维下,应当以公平正义原则为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是国际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社会脱离丛林法则,实现规则对各国主权以及主权利益限制的重要方式。

在恪守国际间公平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逐渐让渡部分主权,接受国际间具有权威性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上面提到,国际法治之所以在法学界得到质疑,最根本的原因是以国际法为主的国际规则对主权国家没有强制执行力。要解决这一问题,在国际上必须要有一些信仰国际法治、有影响力并且能够主导国际事务的国家,在以国际间公平正义原则至上的思想主导下,共同努力建立一种对国际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制。

目前,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颇具效力的机制,如联合国安理会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但这些机制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其中有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机制。因此,在这方面就需要国际社会,尤其是一些负责任的、有理性的大国主动地团结起来,建立一种对国际争端解决或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构或机制。

这一点在目前看来,应当是实现国际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最为困难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成为一种努力的方向。但是我们要坚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文明的进步,国际法治是可以实现的。

(作者:朱崇坤,律师,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秘书长,中国老教授协会战略研究中心理事会副理事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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