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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讨


 

 朱崇坤  红山智库CSS  2018-05-02
【剑锋按语:此文较长,但是涵义深刻,值得一读。】


内容摘要:自从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确立以来,理论界对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提出了不同观点。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是目前呼声最强烈的措施。本文认为,实现法治最重要的是要首先在我国建设以人本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论为核心价值观的现代法治文化。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影响下,塑造法治所需要的文化观念绝非朝夕之功。当前在积极进行制度变革以及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应当加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改造并扬弃传统法律文化,建设并弘扬现代法治文化,潜移默化地改造人们观念,推进现代法治建设。

关键词: 法治文化 建设路径

自从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确立以来,理论界对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提出了不同观点。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是目前呼声最强烈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实现法治最重要的还是要首先要在我国建设以人本主义、平等主义、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论为核心价值观的现代法治文化。

近百年以来,多少仁义志士对我国的发展道路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经历了血与火的斗争,进行了翻天覆地的社会变革。但是不管我们建设新制度的理想有多么高远,不管我们的决心有多少强大。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影响下,塑造法治所需要的文化观念绝非朝夕之功。因此,当前我们在积极进行制度变革以及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应当加强现代法治文化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改造并扬弃传统法律文化,建设并弘扬现代法治文化,潜移默化地改造人们观念,推进现代法治建设。

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路径进行探讨和研究,希望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能有所裨益。

一、发展民营经济,建立并夯实法治文化发展的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是法治生长和发育的客观基础,这已成为共识。我国目前提倡的市场经济发展,主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作用及其所具备的优越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无法创造法治文化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发展民营经济,才能促进我国法治文化的发展。

(一)民营经济的发展能够培养社会成员的平等及独立意识。

我国传统上是自然经济一统天下,即使今天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落后的地区,自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自然经济是产品不需要交换的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结构。这种经济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以人的依赖关系所组成的单位内独立进行的。[1]在这种社会氛围中,人要依附于其所依属的集团(家族、国家、社会),才有生存的必要和价值。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另外,自然经济自给自足,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分工与社会交换,社会主体之间不具有相互制约性,无法建立平等意识。

为培养社会成员的独立与平等意识,我们必需发展社会经济,尤其是发展以社会成员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在社会化的经济活动中,产生了社会分工,不同经济主体,生产不同的能够满意社会需要的产品及服务,并加以交换。此种经济活动凸显了各个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利于树立社会成员的平等意识。另外,在社会化的经济活动中,社会成员可以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中流动。劳动力的流动解决了我国长期在自然经济下形成的人身依附问题,增强了社会成员的独立意识。

(二)发展民营经济能够培养出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

传统上,中国是个农业社会, 经济落后,为了控制社会成员,统治者限制并打压社会成员的“追利”的思想。公众无法实施对正当利益的追求,无法建立正当的权利观。

在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独立平等的经济主体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开展经济活动。强烈的利益追求,激发了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为了维护其权利,社会成员势必要加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力度,确保能够制订出确实反应其利益需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并确保此类良好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与适用。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社会成员会充分利用正当的制度资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培养出强烈的权利观。

(三)民营经济能够培养出社会成员理性及制度意识。

按照学界的解释,理性社会就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以经济人或理性人之间的市场交换和互利合作凝成的社会。理性社会是有明确、成文的规则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诚实、信用、尽责、守时、平等待人、理性协商和公共意识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2]

在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社会成员必须要精于算计,讲求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追求最大化的收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强烈的秩序意识与规则意识。“这些理性规则对个人而言,可能是一种行为限制而似乎不利,但对整个社会的交往而言,却是减少了交往的阻碍,避免了相互损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们相互交往中因发生矛盾而产生的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获得自由。”这些理性及制度意识,均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3]

二、推进公民社会的建立,创造法治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

法治的实现需以适度的社会自治为基础。社会分为公民社会领域和国家公权力领域,双方应保持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在公民社会领域,强调意思自治、自主自决,反对国家的无限制介入。如果国家权力可以肆意侵入私人领域,就会混淆国家公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的界限,导致整个社会完全处于公共权力的控制下,难以保护公民社会广泛的自由。[4]

法治的政治前提是国家从内在心灵中退出,从私人领域中退出。现代文化的个体本位价值观是保证国家实现两个退出的文化观念条件。中国社会的法治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如果法治的一些思想观念条件不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广大公民的社会意识和行动习惯中驻足,那么,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5]

为了实现我国公民社会的法治环境及法治文化,必须要实现“大社会,小政府”。政府要成为服务型政府,而不应当成为主导型政府。在我国,除了政府要有意识地转变角色与作用外,整个社会要建构具有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社会成员投资组建的企业能满足这一需求。为了开展生产与经营,社会成员组建各种法人或非法人机构,根据自己对市场的判决,自主决定投资方式与投资额度,自主决定生产内容,自主决定内部的管理与运行。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除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自己合法经营外,排斥任何公权力的肆意干涉。[6]这种内在的自主性、自决性,以及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均充分体现了法治文化的精神。

三、厉行法制,加强法治文化发展的实践基础

法律文化作为某一地域的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在“社会群体中存在的比较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7]它的形成需要漫长的实践过程,它的改变与发展也需要深厚的实践基础。在我国几千年传统的法律文化基础之上,培养现代法治文化,必须要依靠全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一)国家领导层要率先垂范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化是人民创造的。但是精英人物对历史与文化的发展和改变所发挥作用也是巨大的。纵观世界范围内大的文化变革,每次都离不开精英人物的推动。我国法治文化的培养与发展,也需要精英人物,尤其是国家领导层的积极推动。

当然,现代法治文化的精髓就是要尊重法律,限制权力。对于掌握权力的国家领导层而言,实行法治需要他们具有对法治的高度信仰,需要具有远见卓识。现实中,真正能够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确属不易。当1958年毛泽东明确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刘少奇也提出,“比较法治和人治,看来人治还是可靠些,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8]时,我们深深地意识到,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有多么根深蒂固。

如今,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走法治道路已成为我国发展的不二选择。在实际工作中,国家领导层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治观念,要信仰法治,践行法治,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僭法。其身体力行与率先垂范对于广大民众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

(二)立法、执法与司法人员要践行法治

作为法律的制订者,执行者以及适用者,立法、执法与司法人员的实践,对于法治文化的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直把法律当作维护统治阶段利益的工具,当作治民的手段。这与现代法治文化格格不入。作为现代的立法者,广大立法人员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恪守民主意识,切实履行立法的民主程序,充分反应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执法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不超出法定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在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中,各运行主体如能树立法治意识,树立厉行法治的浓厚意识,法治文化的建立就获得了良好的氛围。

(三)社会成员要积极守法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体社会成员均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创造健康的法治环境,成为推动法治文化发展的主要力量。社会成员的守法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在社会生活中要积极主张法律权利,另一方面在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首先,社会成员要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在我国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法律成为统治阶级专治的工具,法律不可能保护民众的利益,广大民众更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促进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社会成员要树立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要把勇于依法维护权利当作自己的使命。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9]通过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保执法的公平与公正,维护健康的司法环境。在发生利益冲突时,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

其次,社会成员要树立强烈的义务意识。除了要树立权利意识外,社会成员更要树立义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当前,在社会成员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治不力主要是顶层的原因。其实,社会成员自身更要树立法治观念,在社会上培养法治文化的深厚社会基础。国家也要加强与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的执行与实施力度,正确执法,严格执法,增加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社会成员有了强烈的法治意识,反过来会推动上层机构的法治意识。

四、加强法治文化教育与宣传

法律文化培养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知识及法治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为了弘扬法治精神,在法治文化的教育与宣传方面,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知识的教育要融入到教育的全过程中

法律教育在培养人们法律意识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其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除了通过法律院校对专门法律人才进行培养外,要把法律知识的教育融入到社会成员受教育的全过程中。从小学起,即应设立法学教育必修课程,对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与普及。法律教育及法律意识的养成要从小抓起。与其向学生们灌输抽象的政治理论,不如加强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让社会成员从小就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

(二)重视大众媒体的传播

文化的传播与教育,除了正规的学校教育之外,社会成员更多的是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目前,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先进的传播工具如网络、影视等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强大的宣传作用。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些媒体的力量,宣传先进的法律文化及法治思想,严防文化糟粕腐蚀人们的心灵。

一方面,要严格把握媒体的传播内容。当前,我国的影视作品中充斥着古装片、帝王片。在所谓弘扬传统文化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不应小视。2003年7月10日,“文化先锋”网站刊载了著名文艺工作者魏明伦的评论,其中提出:“现在的中国影视亟待扫‘皇’,崇拜皇帝的‘皇’,它比‘黄、赌、毒’的‘黄’还要可怕,贻误后世子孙啊!” 魏明伦认为,“中国人一直有一种臣民、子民心态,从来都缺少国民或公民意识,也缺少民主与法制意识,我们一直是以臣民的心态死死地纠缠着帝王情结。……这种根深蒂固的子民心态,表现在我们的影视上就是津津乐道地唯帝王为高为上,甘做没有头脑的小奴隶”。[10]

上述言论虽然尖刻,但对媒体的批评确实深刻。我们的媒体一定要成为先进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的宣传阵地。积极宣传民主、法治、人权等积极向上的文化,千万不能迎合少数人的低级趣味,一味沉湎于宣传官本位、“权”“术”“势”等封建文化糟粕。

另一方面,在电视节目中应建立专门的法制宣传频道。与网络、报纸等媒体相比,电视目前在我国仍然是最主要的宣传渠道。虽然主流媒体都有了法制节目,但是并没有专门的频道用于播放新频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应规定,任何一部新法律,包括部门规章的出台均应在相应的电视频道上进行全文播出并且要滚动播出。让人们能够学法、知法并用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创造一种法律至上的浓厚氛围。

五、结束语

法治文化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它需要深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更需要政治体制的保障。但我们坚信,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法治文化必然会在我们这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度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红伟、许艳霞:《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依法治国》,《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4).
[2] [5]此段内容参见,张秀琴.影响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传统文化因素分析[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硕士论文.
[3]本段内容参见张恒山.论商工文明的理性化思维[J].人民论坛,2011,(1)(中).
[4]本段内容均参见,李志君、于向花.论法治的社会基础[J].行政与法,2007,(8).
[6]朱崇坤.论发展民营经济对促进我国法治进程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2,(2)(中).
[7]张文显.法律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19.
[8]孙光妍.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反思[J].学习与探索,1999,(1).
[9](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2.
[10]电视扫“皇”——为封建帝王歌功颂德应休矣[EB/OL]:
http://www.zhjunshi.com/mil/2009-07-22/content4_10623.shtml. 

(作者:朱崇坤,律师,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秘书长,中国老教授协会战略研究中心理事会副理事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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