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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拳打击药品生产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8月25日下午,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主办的严厉打击假药生产销售行为座谈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中电科大厦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举行。


 
       本次座谈会主要围绕“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健康的合同约定”、“药品行业监管应防止发生重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为原则和底线,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效力都应该属于强制性规范”等议题展开讨论,呼吁药品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药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崇坤召开并主持了此次座谈会。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司尚贵致辞,在吉林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爆发之后,举办今天这个会议势在必行。他说在道德下滑的时候有必要以法律作为支撑,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阐释,他指出在审理涉及药品安全的案件时应当遵循《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合同,不论效力性强制合同,还是管理性规定都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他认为合同在仅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时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还涉及像药品生产销售这种国家严格管理的行业和产品、涉及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调整“交易稳定”的裁判思路。


 
       原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宋瑞霖指出,用国家没有纳入原料药范畴的工业原料生产药品,应当认定为假药。法院在审理涉及药品生产销售的相关纠纷案件时应当征询药监部门意见。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高金波认为判断药品是否为假药应坚持合法性标准,与药品本身是否具有疗效以及是否出现不良反应没有关联性。


 
       中央党校张立伟教授强调,药品生产的质量认证规范与标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不按照法定的药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就属于假药,要严厉打击。


 
         原北京工商管理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仲裁委仲裁员杨再学对专家发言进行了点评。


 
        医药企业代表在会上介绍了医药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药品质量监控等生产及销售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并呼吁医药企业都应当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


 
       《人民法治》杂志社编辑部主任耿振善主持了其他专家与媒体提问环节,并就关乎民生大计、人民生命健康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感慨。


 
        出席座谈会的部分行业代表以及律师代表们结合自身学医经历与法律知识对此次议题发表了意见,从医药角度对法律法规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


 
       留学归来马潇律师,为大家讲述了美国医药保障体系,并对美国联邦与州的医药管理法规、案例进行了讲解,他认为药品的合法性需要药监局判断,专业的人才能做专业的事。


 
       最后,朱崇坤律师对本次议题做出了简明扼要的总结,对各位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的出席表示感谢,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座谈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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