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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禁赛仲裁案上诉翻案不容忽视的要点


赵峥  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一清  北京厚大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回顾:

2018年9月4日,国际泳联(FINA)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对孙杨实施赛外检查,孙杨认为采样人员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定资质,因此拒绝配合。

针对此事,国际泳联随后召开听证会,FINA得出此结论的认定采样机构IDTM派出的三位工作人员中的两位(血检官和尿检官)缺乏《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中强制性规定的、样本采集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授权,因此当晚的检测工作是在不恰当的基础上开始的 。 FINA Doping Panel同意孙杨一方的观点,认定当晚抽取的血液并非ISTI 项下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样本”(sample);当晚由IDTM公司代表FINA试图进行的检测行为无效;由此,该检测不可能导致兴奋剂违规。

但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不满国际泳联裁决,于2019年3月上诉至CAS 。2019年11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会,WADA向国际体育仲裁院诉孙杨与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开庭。由于该案公开开庭,它涉及到关键证人建筑工身份的尿检官、中国的世界体育明星、兴奋剂以及重装上阵的代理律师等因素,令世界为之关注。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秘书长马修·里布宣布,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上诉国际泳联决定一案,三名仲裁员一致同意:当时对孙杨进行反兴奋剂检查取样的工作人员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而孙杨对自己破坏反兴奋剂取样的举动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且孙杨不能因单方面认为反兴奋剂取样程序不合法而破坏取样。因此,法庭认为孙杨违反了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并考虑到这是他第二次违反规定,决定支持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针对国际泳联判定孙杨无过错的上诉,裁决孙杨禁赛8年并立即生效。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上诉时提出2-8年的禁赛期,CAS最终裁决的禁赛期是8年。同时,CAS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孙杨在2018年9月4日抗检之前有任何服用兴奋剂行为,因此孙杨在CAS裁决之前的所有比赛成绩仍然有效,包括2019年7月的光州世锦赛。

二、本案看点:

WADA的独立上诉权系援引《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13.2.1条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上诉FINA内部反兴奋剂机构(Fina Doping Panel)于2019年1月3日对同一事件作出的决定,即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事件中没有兴奋剂违规( “Sun Yang has not committed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WADA任命的仲裁员系英国/意大利籍的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师;孙杨方任命的仲裁员系英国/法国籍的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师,伦敦大学教授,系一名在国际公法领域享有盛誉的学者型律师。仲裁庭主席为意大利人Franco Frattini,他是一名退休外交官,自2014年伊始担任意大利体育法庭的法官。三位仲裁员均系六十岁上下的白人男性,这也是国际仲裁中很常见(也被人诟病)的现象。

孙杨方面称本案系由2018年9月4日晚的赛外检查引起,孙杨在客观上并未实施干扰兴奋剂检测或者拒绝提供样本的行为。事发当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兴奋剂检查官临时告知所谓的血检官(无资质、无授权、检查时属异地执业违规抽血)、尿检官(无资质、无授权、未经培训)参加检查。孙杨自得知需对其进行赛外检查起一直积极配合。但在检查人员进入检查室前,尿检官便一直打开手机违规拍照摄像,严重侵犯了孙杨隐私权,直至孙杨制止。在此情况下,孙杨虽提出异议并在第一时间请示领导,但在等待领导决定的过程中,仍配合后续的抽血工作。领导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与检查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核实检查人员的授权、资质等问题,检查人员同意不带走血样,同时提出了将血样和外包装分离的建议,各方当场签字认可了前述事实。因检查人员不具备有效授权,兴奋剂检查官临时通知未经培训、没有资质的人员参与检查,尿检官违规拍照摄像等问题,最终检查人员主动放弃此次检查。另外,该兴奋剂检查官曾于2017年因不具备有效资质被孙杨投诉,该投诉至今未决。

庭审中,孙杨称:“我明明按照兴奋剂检查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只是因为检查人员不具备资质,他们当时自己也承认了这一点,所以同意不带走血样,怎么就成了我的错误?” WADA则回应仲裁庭:“没办法要求所有人备齐证件。”

WADA标准统一处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该说词不符当前中国的反兴奋剂的规格标准,WADA称中国的标准为世界最高。

WADA诉称:“你说检查人员没有资质,但以前你就认识这个检查人员,而且多少运动员WADA都是这么做的;假如裁决WADA输了,岂不是就会有成千上万的运动员都会要求翻案重新认定?”

假设仲裁庭裁定IDTM公司的资质文件不足导致本案的检测无效,是否将导致所有使用同样资质文件的兴奋剂检测程序都无效,并且打开成百上千基于同样理由向CAS上诉的阀门?

WADA一再坚持,(如果仲裁庭赞成孙杨方的辩词),将形成“孙扬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检测制度将无法执行。

对此孙杨方面可认为这不是错误坚持的理由,将错就错的理由荒唐。该“滑坡理论”的锅不能由孙杨来背。

FINA Doping Panel和WADA在这一点是一致的,即运动员始终应该配合采样和检测,除非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客观上不允许。运动员如有疑虑,可在配合取样的同时发表异议,即“有异议地接受检测”。

对此孙杨方面可提出先服从检查,权利后保留,这是异化的有罪推定!孙杨团队对检测人员的资质有疑问,当晚如不激烈反对无条件服从,后续的救济措施在哪里?如果血样被不法利用、被拍的隐私照外泄,运动员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是本案的当事人,同时也是《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与解释者。即: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此情况下需谨慎作出独立判断。

孙杨方面的始终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一、没有吸食任何兴奋剂;二、他没有违规,没有拒检。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相关规定,运动员在12个月内累计三次错过检查才属于兴奋剂违规行为,孙杨此前不存在漏检情形,根本谈不上要用拒检的方式对抗检查。说孙杨拒检,非常荒唐,是借口。

WADA在结案陈词中强调,当阻止检测人员带走已抽取血液这一事实发生时,就已经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即“干扰兴奋剂检测程序”。随后的事件可能更搏人眼球 ,但是在密封箱碎掉之前,“Tampering Violation”已经发生,且WADA认为证据确凿,因为孙杨的书面证词里写道,主检官当时试图对被损坏的密封箱拍照并带走血液,孙杨告诉她不能带走。孙杨辩称该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未能保护运动员。那好吧“ WADA代理律师陈词是“那好吧,那就先说服WADA改变规则。”

请问有规则不屑遵守,何谈改变规则。WADA的规则应明确的、具体的、书面的、条文化,不应从判决中引申出来,因为国际性的法律性文件该是成文化,而非仅适用某一区域的判例。
{ WADA明确引用的案例是Laura Dutra de Abreu Mancini de Azevedo v. Fina (CAS 2005/A/925),也是一名游泳运动员拒绝接受检测。}
   
孙杨收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结果后,非常震惊、愤怒、不能理解!考虑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已经委托律师依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让更多的人知道事实真相。我坚信自己的清白!坚信事实必定战胜谎言!

中国泳联声明表示: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上诉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小组和孙杨一案做出的裁决,我们深表遗憾。中国游泳协会一贯坚持对使用兴奋剂“零容忍”,一贯重视加强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我们了解,2018年9月4日,国际泳联(FINA)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对孙杨实施赛外检查时,使用了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法定资质人员采集运动员样本,活动是非法和无效的。我们支持孙杨继续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体育组织、兴奋剂检查代理机构改进、完善规则,严格执行规则包括兴奋剂检查人员资证要求,不能忽视运动员个人合法权利,不能让任何人都可以去从事与运动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一次不公正的裁决,污染了干净的泳池和法治的源头!在中国境内违法执法是对法治中国的轻蔑,对法治环境的一次挑战!孙杨称用异性监督其做尿检,侵犯了孙杨的隐私权。这也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赛外的飞行检查,不是法律的“飞地”。不管孙杨案上诉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结果如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民事侵权应该能够构成。

鉴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等机构在组织上、规则上、程序上存在的漏洞及其相关人员在仲裁程序中存在的滥用权利等行为,孙杨方面表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由于事件发生在中国,正在着手启动在中国领域内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

三、上诉前瞻:

受理上诉案件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有权撤销CAS裁决的情形相当有限,因为瑞士最高司法机构不会对仲裁庭就事实的认定、规则的解释、适用及推理作实质审查,而仅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组成、独立中立、管辖权有严重瑕疵,或是违反仲裁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CAS仲裁裁决才可能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

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90(2)条规定,上诉及撤销裁决的理由非常有限,仅存在以下情形才可成立:1、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规范;2、 司法管辖权存在错误;3、 作出裁决的范围超过仲裁请求或未对部分请求作出裁决;4、 在对抗性听证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各方被平等听取意见的权利未受尊重;5、 不符合瑞士公共政策。

自1989年CPIL生效起,至2017年年底,共有126份CAS裁决被申请撤销,其中10例撤销成功,成功率约为7.94%。看起来很低,但在撤销仲裁裁决这个领域,已经是非常高的比例了。多数人认为孙杨申请撤销裁决援引五种情形中适合理由试图撤销裁决,未免过于乐观,因为只有7.94%概率。

该裁决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吃瓜、拍砖的群众居多。有一些不明事理的,外行看热闹的,站出来指责孙杨不守规矩,漠视规则,实在是匪夷所思;还有一些群众违心认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多数看衰上诉的前景,因为CAS的裁决似乎是不可撼动的!

简要归纳此次裁决的认定事实理由的症结:1、血样既然抽取了,就必须带走;2、之前接受过(IDTM)检测,这次也应该被接受;3、拒检就得接受处罚的不利后果;4、手续合不合格,程序问题由(WADA)说了算;5、假设你判断错误,就得赌上整个运动生涯;6、假定和你一模一样的情形都处罚了,你就别不服了;7、之前接触过违禁药属有前科,其正当诉求也属不正当;8、如果提出异议,就属情节恶劣、暴力抗检等等。

庭审中双方地位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分配,仲裁庭应平均设定权利、分配庭审义务。仲裁庭应根据演绎推理的三段论判断和从矛盾命题中选出最佳解决的辩证推理。 而本次裁决的庭审采用如果……就、一旦……就、假定……那么的逻辑结构断案,当无法自圆其说时就找陈年的判例来搪塞佐证。

另外,仲裁员的使命是公正审理案件,即使一方任命的仲裁员也需要不偏不移,但时常能起到帮助其任命方澄清立场的作用。如对关键事项提问,或提请其他仲裁员关注对其任命方有利的点。但本案中仲裁员们似乎默契地不问前因后果(因为……所以),给孙杨他们问一些封闭性、带坑的问题。所以说,该份裁决书是份不折不扣的代表WADA利益的代理词。

本着规则就是规则,各方须尊重规则服从规则,结合案情谈谈本案的纠结之处:

1、盘问证人过于严苛,在用讯问的方式问案。仲裁庭试图把孙杨打扮成一个明知故犯、无理取闹、逃避责任、蒙混过关的形象。盘问的目的不是为了查明案情,而是为了“挖坑”把证人的思维打乱,得到他们想要的效果。

2、本案的关键证人尿检官要求出庭做证被仲裁庭拒绝;事发时涉案的五人签署确认的情况说明仲裁庭未能足够重视;孙杨方面再三要求提供事发当天的视听资料(录像),仲裁庭对该原始证据也视而不见;

3、检查人员中无有效授权和临时委托未经培训、没有资质的人员参与检查,尿检官违规拍照摄像等问题,最终检查人员主动放弃此次检查,但仲裁庭似乎在回避这个事实。FINA 认定当晚抽取的血液并非ISTI 项下或《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样本”,IDTM公司代表FINA试图进行的检测行为无效的事实认定,仲裁庭应予认可。

4、《国际检测与调查标准》(ISTI)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应具备的授权和中国反兴奋剂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WADA)是本案的当事人又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解释者。WADA如此的便衣、秘密、不通知地执法,是为了反兴奋剂,还是为了树立村干部的权威呢?

5、WADA称样本收集人员准则中采集程序不具有强制力,只是一种参考。如果真是这样,一名主检官就足以,另两名血检官、尿检官就是眉毛胡子配相的。一名主检官如何给同性、异性做尿检呢?有些国家明确禁止同性一对一接触。

6、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自始至终在有罪推定,举证倒置。先入为主认为孙杨打碎包装容器,撕碎文件,有前科污点,情节恶劣。值得注意的是当晚的“拒检”事件,可不是孙杨个人的意思,是单位的要求。(起因是孙杨看见穿大裤衩拍照,加上之前投诉过这位主检官。)

证据开启上半遮半掩,欠缺证人到庭;提问时多次诱导偏袒一方;越俎代庖推翻既定的事实;任其一方蹂躏规则,这必然导致天平倾斜,产生裁决不公!希望上诉法院拨乱反正,保持中立国的底蕴,做出公正的裁决,还孙杨一个公道!

备注:该案件经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后,还有最后一站是欧洲人权法院。瑞士宪法是典型的将“人之尊严”作为至高法律位阶的欧陆立法例。《瑞士联邦宪法》第2条“立法目的”指出,瑞士宪法第(1)项立法目的即为保护人之自由与权利,保护国家独立与安全。第二编第一章“基本权利”第1条(宪法第7条)即指出,人类的尊严受到宪法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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