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坤: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追究……
——朱崇坤: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摘要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股东出资违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方式问题,笔者在研究意见稿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同时依据设立协议等请求该股东向其承担违约金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股东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仅请求股东向其承担违约金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并且向其他股东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或者增加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承担损失;其他股东经释明后拒绝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提起诉讼的主体规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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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在出资违约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出资违约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同时又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同时依据设立协议等请求该股东向其承担违约金等责任。但是意见稿并没有明确如果提起诉讼,公司或股东是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一起提起诉讼?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如果是多人(包括法人)的情况下,这些股东是单独提起诉讼还是一起提起诉讼?
二 意见稿规定的诉讼请求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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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在出资违约的情况下,公司或者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出资违约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但同时又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仅请求股东向其承担违约金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或者增加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承担损失。在提诉讼请求时,到底是同时主张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还是仅能主张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承担损失?
三 诉讼请求中的损失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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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同时依据设立协议等请求该股东向其承担违约金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该股东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条中提到的损失到底是出资违约的股东因违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还是给已足额出资的股东造成的损失?
四 意见稿中规定的程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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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仅请求股东向其承担违约金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并且向其他股东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或者增加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承担损失。前述规定存在的问题是:1.公司不是原告仅是第三人,此时原告要求被告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提这样的诉讼请求可以吗?2.如果公司被未出资的大股东控制,公司届时不参加庭审,该如何处理,庭审程序能否继续进行?3.如果启动诉讼程序,诉讼费由谁承担,是公司承担还是足够出资的股东承担?4.如果未出资的是大股东,大股东控制公司,在判决做出后,公司不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该如何处理?
五 损失的数额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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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两处提到了损失,不管是公司的损失还是股东的损失。在赔偿损失的范围界定上,也模糊不清。直接损失的认定相对较为明确,如因资金短缺无法按时支付货款而产生的滞纳金。但对于间接损失的认定则存在较大争议,如因股东出资违约导致信誉受损,从而失去潜在的商业机会,造成的未来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分红损失等,这些间接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以及如何准确计算?
六 举证责任分配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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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困难。在股东出资违约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的一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复杂情况。主张股东出资违约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股东存在未按时足额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约行为。在证明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时,需提供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证据,以证明股东应出资的时间、金额以及实际出资情况。但在实践中,获取这些证据并非易事。
在此情况下,如果股东或公司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否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否则在无法掌握公司及股东相关实际出资证据的情况下,已足够出资的小股东或公司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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