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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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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公职人员要高度重视借款引发的受贿风险



 一   公职人员借款行为的受贿风险识别

(一)“以借为名” 的典型特征与隐蔽性

在现实中,“以借为名” 型受贿犹如隐藏在合法借贷表象下的暗流,极具隐蔽性,给监督与识别带来极大挑战。从众多实际案例来看,此类受贿行为常常披着民事借贷的外衣,看似是普通的资金往来,实则暗藏权钱交易的玄机。

例如,有的公职人员在并无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虚构购房、医疗等借款事由,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像某公职人员声称自己要购买新房,资金短缺,向与其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主借款数十万元,但实际上其名下已有多套房产,且并无购房计划,该借款理由纯属虚构 。还有的公职人员虽有借款事由,然而款项用途却与所声称的理由大相径庭。曾有公职人员以子女出国留学需要学费为由借款,可最终款项却被用于购买奢侈品、进行高端消费等挥霍行为,完全背离了借款时所说的用途。

双方存在职务关联是“以借为名” 型受贿的又一显著特征。出借方往往是公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是有求于公职人员手中职权的人。他们与公职人员之间并非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产生借贷,而是出借方企图通过借款这一行为,与公职人员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期待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一些企业主为了能够中标,会主动向负责项目审批、监管的公职人员提供 “借款”,即便公职人员并未明确承诺为其谋利,但这种借款行为背后的利益诉求不言而喻。

为了进一步掩盖受贿的本质,此类行为还常常伴随着各种隐蔽手段。补签借条是常见的方式之一,公职人员在接受款项一段时间后,为了应对可能的调查,与出借方补签借条,制造借款行为合法合规的假象。还有的会进行虚假还款,表面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归还部分或全部款项,但实际上这些还款只是走过场,出借方会在后续以各种方式将款项返还给公职人员,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二)关键认定要素的法律解析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借款型受贿需综合考量七大要素:

借款事由真实性:借款事由的真实性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的首要要素。真实的借款往往基于合理的资金需求,如突发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面对高昂的治疗成本,家庭积蓄难以支撑,此时借款用于治病便是合理且正当的;或者子女考上国外知名大学,需要支付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因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而借款,这种借款事由也符合常理。反之,若公职人员虚构借款事由,如谎称家中房屋需要大规模修缮,但实际房屋并无修缮必要,或者声称要投资某个项目,但该项目根本不存在,这种虚构的借款事由就极有可能是受贿的伪装。

款项流向与用途:款项的流向和用途能直观反映借款的真实目的。若借款时声称用于企业经营周转,那资金就应流向企业的生产、采购、支付员工工资等经营环节;若说是用于购买房产,就应该有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等相关证据支持。若款项被挪用至高风险投资领域,如投入到一些不熟悉的、高风险的股票或期货交易中,而公职人员本身并不具备相关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或者被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购买豪车、奢侈品等,与借款时声称的用途毫无关联,那就需要对借款行为的性质产生高度怀疑。

双方关系与经济往来:公职人员与出借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日常经济往来情况是重要的判断依据。若双方既无亲属关系,也无同学、朋友等亲密关系,且在借款之前并无正常的经济往来,却突然发生大额借款行为,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常理。正常的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关系通常是在长期的交往和经济往来中建立起来的。若公职人员与出借方仅仅是基于职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却产生借款行为,就需要深入调查借款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职权关联与谋利行为:这是判断借款型受贿的核心要素之一。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是区分合法借款与受贿的关键。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公职人员负责土地出让的审批工作,而出借方是参与土地竞拍的企业,公职人员通过违规操作,为该企业在土地竞拍中提供便利,如透露其他竞拍者的底价、帮助该企业规避某些竞拍条件等,之后该企业向公职人员提供“借款”,这种情况下,借款与公职人员的谋利行为紧密相关,极有可能构成受贿。

还款意愿与行动:还款意愿和行动体现了借款行为的真实性。普通民事借款中,借款人即便遇到还款困难,也会主动与出借方沟通,说明情况,表达还款意愿,并积极采取行动,如制定还款计划、努力筹集资金等。若公职人员在借款后,长期对还款事宜避而不谈,出借方也从未催款,或者公职人员有能力还款却拒不还款,且无合理的解释,这就表明其可能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意图,借款行为可能是受贿的幌子。

还款能力与经济状况:公职人员的还款能力和经济状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公职人员收入稳定,资产丰厚,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却长期拖欠不还,就需要进一步探究原因。有些公职人员虽然表面上有还款能力,但实际上其经济来源可能存在问题,如主要依赖职务收入,且存在其他违纪违法所得,其所谓的还款能力是建立在不正当的经济基础上,这种情况下的借款行为也应受到严格审查。

未还款原因与客观证据:未还款原因以及相关客观证据能为判断借款行为提供有力支持。若公职人员声称因经济困难无法还款,但通过调查发现其有隐瞒资产、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出借方通过财务手段将借款进行平账处理,不再将其作为债权记录,这些客观证据都表明借款行为存在异常,可能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

 二  借款型受贿的法律认定与边界区分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公职人员廉洁性和国家公权力正常运行的犯罪,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清晰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从法律条文来看,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他们凭借手中的公权力,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利益 。

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 是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这意味着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批的公职人员利用其对项目审批的决定权,为请托人谋取项目中标机会,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体现了受贿行为的主动性和强制性,公职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而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则强调了收受财物与谋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谋利行为尚未实际完成,只要公职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符合该构成要件。

借款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依然是“权钱交易”。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借条等看似合法的借贷手续,但如果深入探究,发现其符合 “无真实借贷合意 + 职权谋利 + 非法占有目的” 这几个关键特征,就应当被认定为受贿。某公职人员在负责企业环保审批工作期间,为某企业大开绿灯,使其顺利通过审批,之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该企业 “借款” 50 万元。双方虽签订了借条,但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且该公职人员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年来从未提及还款事宜,企业方面也因依赖其职权而不敢催讨。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的借款行为实际上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后,非法收受财物的一种隐蔽手段,应认定为受贿。

(二)与违规借款的纪法界限

在现实中,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并非都构成受贿,还存在违规借款这种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至关重要。违规借款,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虽有借款行为,但主观上有真实还款意愿,借款用途通常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如因突发的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资金无法及时到位而借款,且在借款过程中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廉洁纪律,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纪律要求,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借款型受贿则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公职人员以借款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主观上并无真实还款意图,而是将借款作为一种受贿的手段。这种行为往往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出借方则以借款的形式向公职人员输送财物。某公职人员担任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如帮助该企业压低土地出让价格、加快审批流程等。之后,该公职人员以子女出国留学需要资金为由,向该企业“借款” 100 万元,长期未还。即便双方有借条,但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该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与职务上的谋利行为紧密相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受贿。

在判断具体借款行为属于违规借款还是借款型受贿时,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除了前文提到的借款事由真实性、款项流向与用途、双方关系与经济往来、职权关联与谋利行为、还款意愿与行动、还款能力与经济状况、未还款原因与客观证据等要素外,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业惯例、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三    公职人员借款行为的风险防范与合规指引

(一)制度层面:构建“不能腐” 的长效机制

严格借贷审批与备案:在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严格的借贷审批与备案机制至关重要。公职人员若有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款的情况,必须提前向单位纪检部门报备,这一报备过程绝非形式主义,而是要详细、全面地说明借款事由。无论是购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常规事由,还是因突发意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资金需求,都要阐述清楚。借款金额也需如实填写,精确到具体数字,不能有丝毫隐瞒或模糊。借款期限同样关键,明确的借款期限能让纪检部门更好地监督借款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后续还款情况。只有经过这样严格的报备流程,才能从源头上对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进行有效管控,避免因监管缺失而滋生腐败风险。

强化资金流向监管:资金流向监管是防范借款风险的重要防线。通过银行转账留痕的方式,能为资金往来提供清晰、准确的记录。每一笔借款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转账双方账号等信息都被完整记录,成为监督和审查的重要依据。避免现金交易,因为现金交易具有隐蔽性,难以追踪资金去向,容易成为非法利益输送的渠道。确保款项用途与约定一致,要求公职人员在借款时明确资金用途,并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接受监督。若借款时声称用于企业经营,就需提供相关的经营活动凭证,如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的凭证等;若用于个人消费,也需保留相应的消费发票、购物凭证等。通过这种方式,让资金流向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与案例警示:定期开展违规借贷排查,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有效手段。排查过程要全面、深入,不能走过场。对公职人员的借贷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借款对象、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情况等。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取公职人员的借贷记录,确保排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报典型案例,能让公职人员直观地认识到违规借贷的严重后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一些因借款型受贿而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件,详细介绍案件的经过、违法事实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些案例就像一面镜子,让公职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从而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违规借贷行为。

(二)个人层面:坚守“不想腐” 的行为准则

杜绝职务关联借贷: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决杜绝与职务相关的借贷行为。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因为这种借款行为很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权钱交易。管理服务对象可能会出于对公职人员手中职权的敬畏和期望得到关照的心理,主动提供借款,而公职人员一旦接受,就可能陷入利益的泥潭,难以自拔。不利用职权为借贷提供便利,如在金融机构审批贷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争取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条件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还可能触犯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规范借贷手续:在日常生活中,公职人员若确实有借款需求,必须规范借贷手续。签订书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行情,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涉嫌高利贷,过低则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借款期限也要明确,避免因期限不明确而引发纠纷。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是诚信的体现,也是维护自身形象和信用的需要。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还款观念,将还款视为一项重要的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避免逾期还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增强风险意识: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风险意识,警惕“以借为名” 的利益输送。对超出正常社交范畴的借贷保持高度警觉,正常的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而超出正常社交范畴的借贷,如与仅有一面之缘或关系疏远的人发生大额借款,且借款理由不合理,就需要谨慎对待。在面对一些主动提供借款的情况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分析出借方的真实意图,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诉求。公职人员还应加强自身的廉洁教育,提高对腐败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利益诱惑,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廉洁奉公。

(三)合规审查重点

公职人员在借款时,需对以下关键问题进行自我审视,确保借款行为的合规性。

借款对象是否与本人职务存在管理、监督等关联?:借款对象与职务的关联性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若借款对象是公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对象,如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可能会因为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所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公职人员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若向被监管企业借款,企业可能会担心拒绝借款会影响到自身的经营,从而被迫出借资金。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损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利益。

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理,能否提供用途证明?:真实合理的借款事由是借款行为合法的基础。公职人员应确保借款事由真实可信,如因家庭突发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者因子女升学需要缴纳学费等,这些都是合理的借款事由。同时,要能够提供相关的用途证明,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费收据等。若无法提供用途证明,或者借款事由明显不合理,如虚构投资项目进行借款,却无法提供任何投资相关的资料,就可能存在借款型受贿的嫌疑。

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已明确还款计划?: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是衡量借款行为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公职人员在借款前要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估,考虑自己的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状况等因素。若自身收入稳定,资产充足,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同时制定了明确的还款计划,如每月按时还款的金额、还款期限等,这表明借款行为是基于真实的资金需求,具有还款诚意。反之,若公职人员收入微薄,却借款数额巨大,且没有合理的还款计划,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就需要对其借款动机进行深入调查。

出借方是否有潜在请托事项或利益诉求?:出借方的潜在请托事项或利益诉求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合规的关键。公职人员要敏锐地察觉到出借方的意图,若出借方在借款后不久就提出请托事项,如要求公职人员在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在借款过程中暗示希望得到某种利益回报,这种借款就不再是单纯的资金往来,而是可能涉及受贿。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公职人员借款后,要求公职人员加快审批流程、对施工质量问题放宽标准等,这种情况下的借款行为就存在严重的廉洁风险,公职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结语 

公职人员借款行为看似普通,实则暗藏受贿风险。唯有坚守 “职权与私利分离” 原则,从源头杜绝 “以借谋私”,方能守住廉洁底线。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客观证据穿透形式外观,精准打击 “借借贷之名、行受贿之实” 的新型腐败,维护公权力的纯洁性。



编辑|李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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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职人员借款行为的受贿风险识别

(一)“以借为名” 的典型特征与隐蔽性

在现实中,“以借为名” 型受贿犹如隐藏在合法借贷表象下的暗流,极具隐蔽性,给监督与识别带来极大挑战。从众多实际案例来看,此类受贿行为常常披着民事借贷的外衣,看似是普通的资金往来,实则暗藏权钱交易的玄机。

例如,有的公职人员在并无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虚构购房、医疗等借款事由,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像某公职人员声称自己要购买新房,资金短缺,向与其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主借款数十万元,但实际上其名下已有多套房产,且并无购房计划,该借款理由纯属虚构 。还有的公职人员虽有借款事由,然而款项用途却与所声称的理由大相径庭。曾有公职人员以子女出国留学需要学费为由借款,可最终款项却被用于购买奢侈品、进行高端消费等挥霍行为,完全背离了借款时所说的用途。

双方存在职务关联是“以借为名” 型受贿的又一显著特征。出借方往往是公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对象,或者是有求于公职人员手中职权的人。他们与公职人员之间并非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产生借贷,而是出借方企图通过借款这一行为,与公职人员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期待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一些企业主为了能够中标,会主动向负责项目审批、监管的公职人员提供 “借款”,即便公职人员并未明确承诺为其谋利,但这种借款行为背后的利益诉求不言而喻。

为了进一步掩盖受贿的本质,此类行为还常常伴随着各种隐蔽手段。补签借条是常见的方式之一,公职人员在接受款项一段时间后,为了应对可能的调查,与出借方补签借条,制造借款行为合法合规的假象。还有的会进行虚假还款,表面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归还部分或全部款项,但实际上这些还款只是走过场,出借方会在后续以各种方式将款项返还给公职人员,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公职人员提供利益。

(二)关键认定要素的法律解析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借款型受贿需综合考量七大要素:

借款事由真实性:借款事由的真实性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的首要要素。真实的借款往往基于合理的资金需求,如突发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费用,面对高昂的治疗成本,家庭积蓄难以支撑,此时借款用于治病便是合理且正当的;或者子女考上国外知名大学,需要支付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因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而借款,这种借款事由也符合常理。反之,若公职人员虚构借款事由,如谎称家中房屋需要大规模修缮,但实际房屋并无修缮必要,或者声称要投资某个项目,但该项目根本不存在,这种虚构的借款事由就极有可能是受贿的伪装。

款项流向与用途:款项的流向和用途能直观反映借款的真实目的。若借款时声称用于企业经营周转,那资金就应流向企业的生产、采购、支付员工工资等经营环节;若说是用于购买房产,就应该有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等相关证据支持。若款项被挪用至高风险投资领域,如投入到一些不熟悉的、高风险的股票或期货交易中,而公职人员本身并不具备相关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或者被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购买豪车、奢侈品等,与借款时声称的用途毫无关联,那就需要对借款行为的性质产生高度怀疑。

双方关系与经济往来:公职人员与出借方之间的关系以及日常经济往来情况是重要的判断依据。若双方既无亲属关系,也无同学、朋友等亲密关系,且在借款之前并无正常的经济往来,却突然发生大额借款行为,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常理。正常的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关系通常是在长期的交往和经济往来中建立起来的。若公职人员与出借方仅仅是基于职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却产生借款行为,就需要深入调查借款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职权关联与谋利行为:这是判断借款型受贿的核心要素之一。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是区分合法借款与受贿的关键。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公职人员负责土地出让的审批工作,而出借方是参与土地竞拍的企业,公职人员通过违规操作,为该企业在土地竞拍中提供便利,如透露其他竞拍者的底价、帮助该企业规避某些竞拍条件等,之后该企业向公职人员提供“借款”,这种情况下,借款与公职人员的谋利行为紧密相关,极有可能构成受贿。

还款意愿与行动:还款意愿和行动体现了借款行为的真实性。普通民事借款中,借款人即便遇到还款困难,也会主动与出借方沟通,说明情况,表达还款意愿,并积极采取行动,如制定还款计划、努力筹集资金等。若公职人员在借款后,长期对还款事宜避而不谈,出借方也从未催款,或者公职人员有能力还款却拒不还款,且无合理的解释,这就表明其可能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意图,借款行为可能是受贿的幌子。

还款能力与经济状况:公职人员的还款能力和经济状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公职人员收入稳定,资产丰厚,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却长期拖欠不还,就需要进一步探究原因。有些公职人员虽然表面上有还款能力,但实际上其经济来源可能存在问题,如主要依赖职务收入,且存在其他违纪违法所得,其所谓的还款能力是建立在不正当的经济基础上,这种情况下的借款行为也应受到严格审查。

未还款原因与客观证据:未还款原因以及相关客观证据能为判断借款行为提供有力支持。若公职人员声称因经济困难无法还款,但通过调查发现其有隐瞒资产、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出借方通过财务手段将借款进行平账处理,不再将其作为债权记录,这些客观证据都表明借款行为存在异常,可能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

 二  借款型受贿的法律认定与边界区分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公职人员廉洁性和国家公权力正常运行的犯罪,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清晰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从法律条文来看,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他们凭借手中的公权力,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利益 。

在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 是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这意味着公职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批的公职人员利用其对项目审批的决定权,为请托人谋取项目中标机会,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体现了受贿行为的主动性和强制性,公职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无论是否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而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则强调了收受财物与谋利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谋利行为尚未实际完成,只要公职人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符合该构成要件。

借款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依然是“权钱交易”。尽管从形式上看,它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借条等看似合法的借贷手续,但如果深入探究,发现其符合 “无真实借贷合意 + 职权谋利 + 非法占有目的” 这几个关键特征,就应当被认定为受贿。某公职人员在负责企业环保审批工作期间,为某企业大开绿灯,使其顺利通过审批,之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该企业 “借款” 50 万元。双方虽签订了借条,但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且该公职人员在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年来从未提及还款事宜,企业方面也因依赖其职权而不敢催讨。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的借款行为实际上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后,非法收受财物的一种隐蔽手段,应认定为受贿。

(二)与违规借款的纪法界限

在现实中,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并非都构成受贿,还存在违规借款这种违纪行为,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至关重要。违规借款,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虽有借款行为,但主观上有真实还款意愿,借款用途通常是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如因突发的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资金无法及时到位而借款,且在借款过程中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廉洁纪律,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纪律要求,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借款型受贿则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核心在于公职人员以借款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主观上并无真实还款意图,而是将借款作为一种受贿的手段。这种行为往往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方谋取利益,出借方则以借款的形式向公职人员输送财物。某公职人员担任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诸多便利,如帮助该企业压低土地出让价格、加快审批流程等。之后,该公职人员以子女出国留学需要资金为由,向该企业“借款” 100 万元,长期未还。即便双方有借条,但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该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与职务上的谋利行为紧密相连,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受贿。

在判断具体借款行为属于违规借款还是借款型受贿时,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除了前文提到的借款事由真实性、款项流向与用途、双方关系与经济往来、职权关联与谋利行为、还款意愿与行动、还款能力与经济状况、未还款原因与客观证据等要素外,还需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业惯例、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三    公职人员借款行为的风险防范与合规指引

(一)制度层面:构建“不能腐” 的长效机制

严格借贷审批与备案:在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严格的借贷审批与备案机制至关重要。公职人员若有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款的情况,必须提前向单位纪检部门报备,这一报备过程绝非形式主义,而是要详细、全面地说明借款事由。无论是购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常规事由,还是因突发意外、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资金需求,都要阐述清楚。借款金额也需如实填写,精确到具体数字,不能有丝毫隐瞒或模糊。借款期限同样关键,明确的借款期限能让纪检部门更好地监督借款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后续还款情况。只有经过这样严格的报备流程,才能从源头上对公职人员的借款行为进行有效管控,避免因监管缺失而滋生腐败风险。

强化资金流向监管:资金流向监管是防范借款风险的重要防线。通过银行转账留痕的方式,能为资金往来提供清晰、准确的记录。每一笔借款的转账时间、转账金额、转账双方账号等信息都被完整记录,成为监督和审查的重要依据。避免现金交易,因为现金交易具有隐蔽性,难以追踪资金去向,容易成为非法利益输送的渠道。确保款项用途与约定一致,要求公职人员在借款时明确资金用途,并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接受监督。若借款时声称用于企业经营,就需提供相关的经营活动凭证,如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的凭证等;若用于个人消费,也需保留相应的消费发票、购物凭证等。通过这种方式,让资金流向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与案例警示:定期开展违规借贷排查,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有效手段。排查过程要全面、深入,不能走过场。对公职人员的借贷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借款对象、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情况等。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获取公职人员的借贷记录,确保排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通报典型案例,能让公职人员直观地认识到违规借贷的严重后果。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一些因借款型受贿而受到法律严惩的案件,详细介绍案件的经过、违法事实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这些案例就像一面镜子,让公职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从而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违规借贷行为。

(二)个人层面:坚守“不想腐” 的行为准则

杜绝职务关联借贷: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坚决杜绝与职务相关的借贷行为。不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因为这种借款行为很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权钱交易。管理服务对象可能会出于对公职人员手中职权的敬畏和期望得到关照的心理,主动提供借款,而公职人员一旦接受,就可能陷入利益的泥潭,难以自拔。不利用职权为借贷提供便利,如在金融机构审批贷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争取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条件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还可能触犯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规范借贷手续:在日常生活中,公职人员若确实有借款需求,必须规范借贷手续。签订书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利息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行情,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涉嫌高利贷,过低则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借款期限也要明确,避免因期限不明确而引发纠纷。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是诚信的体现,也是维护自身形象和信用的需要。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还款观念,将还款视为一项重要的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避免逾期还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增强风险意识:公职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风险意识,警惕“以借为名” 的利益输送。对超出正常社交范畴的借贷保持高度警觉,正常的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而超出正常社交范畴的借贷,如与仅有一面之缘或关系疏远的人发生大额借款,且借款理由不合理,就需要谨慎对待。在面对一些主动提供借款的情况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分析出借方的真实意图,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诉求。公职人员还应加强自身的廉洁教育,提高对腐败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利益诱惑,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廉洁奉公。

(三)合规审查重点

公职人员在借款时,需对以下关键问题进行自我审视,确保借款行为的合规性。

借款对象是否与本人职务存在管理、监督等关联?:借款对象与职务的关联性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依据。若借款对象是公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对象,如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可能会因为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所求。在市场监管领域,公职人员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若向被监管企业借款,企业可能会担心拒绝借款会影响到自身的经营,从而被迫出借资金。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损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利益。

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合理,能否提供用途证明?:真实合理的借款事由是借款行为合法的基础。公职人员应确保借款事由真实可信,如因家庭突发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者因子女升学需要缴纳学费等,这些都是合理的借款事由。同时,要能够提供相关的用途证明,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缴费凭证,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费收据等。若无法提供用途证明,或者借款事由明显不合理,如虚构投资项目进行借款,却无法提供任何投资相关的资料,就可能存在借款型受贿的嫌疑。

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是否已明确还款计划?: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是衡量借款行为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公职人员在借款前要对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估,考虑自己的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状况等因素。若自身收入稳定,资产充足,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同时制定了明确的还款计划,如每月按时还款的金额、还款期限等,这表明借款行为是基于真实的资金需求,具有还款诚意。反之,若公职人员收入微薄,却借款数额巨大,且没有合理的还款计划,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就需要对其借款动机进行深入调查。

出借方是否有潜在请托事项或利益诉求?:出借方的潜在请托事项或利益诉求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合规的关键。公职人员要敏锐地察觉到出借方的意图,若出借方在借款后不久就提出请托事项,如要求公职人员在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在借款过程中暗示希望得到某种利益回报,这种借款就不再是单纯的资金往来,而是可能涉及受贿。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施工方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公职人员借款后,要求公职人员加快审批流程、对施工质量问题放宽标准等,这种情况下的借款行为就存在严重的廉洁风险,公职人员应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结语 

公职人员借款行为看似普通,实则暗藏受贿风险。唯有坚守 “职权与私利分离” 原则,从源头杜绝 “以借谋私”,方能守住廉洁底线。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主客观证据穿透形式外观,精准打击 “借借贷之名、行受贿之实” 的新型腐败,维护公权力的纯洁性。



编辑|李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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