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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开盲盒与赌博的界限分析


01 引言
INSIGHTS HECHUAN


近年来,盲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一种备受瞩目的商业现象。这种独特的零售模式最早源于日本的福袋,后逐渐演变为如今的盲盒形式。在盲盒营销模式中,消费者购买的盲盒内商品款式在开启前是未知的,这种不确定性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购买欲。从 2019 年被称为 “盲盒元年” 开始,盲盒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 - 2022 年期间,中国盲盒行业市场规模从 22.6 亿元飙升至 149.9 亿元 ,众多品牌纷纷推出盲盒产品,涵盖动漫、影视、文创等多个领域。盲盒不仅在实体零售领域大受欢迎,还逐渐拓展到线上销售,进一步扩大了其市场影响力。赌博作为一种古老且危害严重的社会现象,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某种方式或工具比较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现实中,盲盒与赌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如都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都涉及一定的经济投入和可能的收益。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模糊性,将盲盒营销模式恶意扭曲,使其演变成新型赌博形式。准确区分开盲盒与赌博的界限,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确二者的区别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将合法的盲盒经营活动错误认定为赌博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力打击以盲盒为伪装的赌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社会层面,清晰界定二者界限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因误解而陷入赌博陷阱,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深入研究开盲盒与赌博的区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02 开盲盒与赌博的概念
INSIGHTS HECHUAN
          

2.1 开盲盒的定义、特征与模式
2.1.1 开盲盒的定义与内涵


开盲盒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销售模式,近年来在市场上迅速走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开盲盒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将同一系列、款式不同但价值基本相当的商品或服务,采用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得知具体款式的方式进行销售 。这一定义明确了盲盒经营的基本要素,即商品或服务需属于同一系列且款式不同,价值应基本相当,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时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款式处于未知状态。这种销售模式巧妙地利用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探索欲,让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充满期待,从而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从法律角度来看,开盲盒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购买盲盒的机会,从而有可能获取盲盒内的商品或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商家有义务保证盲盒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则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盲盒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要如实告知消费者盲盒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抽取概率等,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策。

从经济角度分析,开盲盒模式打破了传统商品销售的确定性,引入了不确定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乐趣和参与感,使得消费者不仅仅是在购买商品,更是在参与一种具有娱乐性质的消费活动。同时,盲盒经济也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从 IP 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推广到二手交易等环节,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生态系统。例如,盲盒的火爆促使更多的设计师投身于 IP 设计,推动了文创产业的发展;二手交易市场上,一些稀缺款式的盲盒价格飙升,进一步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和收藏欲望。

2.1.2 开盲盒的特征

开盲盒具有显著的随机性特征。消费者在购买盲盒时,完全无法预知盒内的商品究竟为何,这种随机性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每一次开启盲盒都宛如一场充满未知的冒险,消费者怀揣着对心仪商品的期待,紧张而又兴奋地打开盲盒,这种未知带来的刺激感是开盲盒的核心魅力所在。这种随机性并非毫无规律可循,商家通常会依据一定的概率分布来安排盲盒内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以确保每个消费者都有相对公平的抽取机会。

不确定性也是开盲盒的一大重要特征,这与随机性紧密相连却又有所区别。随机性侧重于强调抽取过程的不可预测性,而不确定性则更关注结果对消费者心理和决策的影响。由于消费者无法提前知晓盲盒内的商品,在购买决策时往往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是否能抽到自己喜爱的款式、抽到的商品是否物有所值等。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消费者产生复杂的心理,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对心仪商品的强烈渴望而冲动购买;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因为担心抽到不喜欢的商品而犹豫不决。

娱乐性同样是开盲盒的突出特征之一。开盲盒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购物行为,更是一种能够带来愉悦体验的娱乐活动。从挑选盲盒时的期待,到打开盲盒瞬间的紧张与兴奋,再到看到商品后的惊喜或失落,整个过程充满了丰富的情感体验。这种娱乐性满足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乐趣和情感的需求,使得开盲盒成为一种社交话题和文化现象。许多消费者会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开盲盒的经历和感受,与其他爱好者交流心得,形成了独特的盲盒文化圈子。

2.1.3 开盲盒的常见模式

开盲盒的常见模式丰富多样,其中线上销售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便捷性,为消费者提供了随时随地购买盲盒的便利。消费者只需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或电商网站,就能轻松浏览并购买各类盲盒。线上销售模式还常结合直播、社交互动等功能,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体验。

线下销售模式则注重消费者的亲身体验,通过实体店铺营造出独特的购物氛围。在繁华的商业中心,常常能看到装修精美、充满创意的盲盒专卖店。店内陈列着各式各样的盲盒,消费者可以亲自前往店铺,直观地感受盲盒的质感和外观,通过触摸、观察等方式挑选自己心仪的盲盒。同时,线下店铺还能提供即时的购物体验,消费者购买后可立即打开盲盒,当场感受抽取的乐趣和惊喜。线下销售模式还能促进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在店铺内,消费者可以与其他盲盒爱好者分享自己的购买心得和收藏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交氛围。

“盲盒 +” 模式则是将盲盒与其他业态进行融合创新,衍生出了丰富多样的经营形式。“盲盒 + 餐饮” 模式,消费者在购买餐饮套餐时,可获得一份盲盒,盲盒内可能包含与餐饮品牌相关的周边产品,如主题玩偶、限量版餐具等。这种模式不仅增加了餐饮消费的趣味性,还能有效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复购率。又如 “盲盒 + 旅游” 模式,旅游公司推出盲盒式旅游线路,消费者在购买前不知道具体的旅游目的地和行程安排,直到出发前才知晓,这种充满未知和惊喜的旅游体验吸引了众多追求新奇的消费者。“盲盒 +” 模式的出现,充分展示了盲盒经济的创新潜力和融合能力,推动了盲盒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2.2 赌博的定义、构成要件与类型
2.2.1 赌博的法律定义与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赌博罪的核心要素,即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赌博为业这两种形式之一。从法律内涵来看,“以营利为目的” 是判断赌博行为的关键主观要件,意味着行为人参与赌博活动的动机是获取钱财利益,而非出于娱乐、消遣等正当目的。即使在实际赌博过程中,行为人未能赢得钱财甚至遭受损失,只要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意图,就不影响对其赌博行为的认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组织者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组织者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进一步助长了赌博行为的蔓延。

以赌博为业则是指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或生活来源,长期、频繁地参与赌博活动。这类人通常缺乏正当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将赌博视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其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更为深远。他们不仅自身深陷赌博泥潭,难以自拔,还可能对周围的人产生不良影响,带动他人参与赌博,形成不良的赌博风气。

2.2.2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成赌博罪。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无论是何种身份、职业的人,一旦实施了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赌博行为是违法的,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造成危害,但仍然积极追求通过赌博获取钱财的结果。这种故意心态与一般的娱乐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娱乐活动通常是为了放松身心、增进社交等正当目的,而赌博则是以非法营利为根本出发点。例如,在家庭聚会中,亲友之间偶尔进行一些小额的棋牌游戏,以娱乐为目的,输赢金额较小,这种行为不属于赌博罪的范畴;但如果是为了获取钱财,组织他人进行较大金额的赌博活动,即使参与者表面上看似在娱乐,但其行为本质上仍是赌博犯罪。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要求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且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具体认定标准包括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等 。

2.2.3 赌博的常见类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赌博近年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网络博彩平台是网络赌博的主要载体之一,这些平台通常以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依托,提供各种赌博游戏,如网络扑克、网络老虎机、网络百家乐等。玩家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连接互联网,即可随时随地参与赌博。这些平台往往设置在境外,利用网络的跨国性和隐蔽性,逃避国内法律的监管。它们通过虚假宣传、高额返利等手段吸引大量玩家参与,导致许多人陷入赌博泥潭,损失惨重。


03 开盲盒与赌博界限模糊的原因分析
INSIGHTS HECHUAN


3.1 现实中界限模糊的表现
3.1.1 盲盒营销与赌博玩法的混淆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盲盒营销与赌博玩法的混淆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盲盒的随机性和消费者的好奇心理,巧妙地将赌博玩法融入盲盒营销之中,使得二者的界限变得极为模糊,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

在网络直播领域,部分主播打着销售盲盒的幌子,实则进行着赌博活动。他们在直播间中展示各种精美的盲盒,声称盒内装有高价值的商品,如名牌手表、高端电子产品等,吸引消费者购买。然而,这些盲盒的中奖规则却被主播暗中操控,消费者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盲盒后,往往只能得到一些价值低廉的小礼品,甚至一无所获。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的钱财,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盲盒经营者的利益。

一些线上盲盒销售平台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平台设置了复杂的抽奖规则和高额的中奖门槛,消费者需要不断购买盲盒才能获得抽奖机会,且中奖概率极低。在某些平台上,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金钱购买盲盒,才有可能获得一次抽奖机会,而抽奖的奖品往往是一些虚拟物品或价值远低于购买成本的实物。更有甚者,部分平台还设置了 “提现门槛”,消费者即使中奖,也难以将奖金提现,只能继续在平台上消费,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种以盲盒为幌子的赌博行为,使得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赌博的陷阱,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1.2 消费者认知误区

消费者对盲盒与赌博区分的认知误区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在相关调查数据中得到了清晰的反映。2024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盲盒消费市场开展了一项大规模的调查,共收集有效样本 5000 份,调查结果显示,高达 35% 的消费者认为盲盒与赌博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难以准确区分二者的界限 。在对盲盒消费心理的深入分析中发现,15% 的消费者承认自己在购买盲盒时,存在类似于赌博的 “以小博大” 心理,期望通过购买盲盒获得高价值的稀有商品,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消费者对盲盒与赌博区分的认知误区,使得他们在面对盲盒消费时,容易受到不良商家的诱导,陷入非理性消费的陷阱。一些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对盲盒与赌博的错误认知,而忽视盲盒消费中的风险,盲目追求高价值的商品,导致过度消费,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经济压力。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盲盒与赌博的认知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盲盒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2 界限模糊的原因
3.2.1 盲盒自身特性与赌博元素的相似性


盲盒自身特性与赌博元素存在诸多相似性,这是导致二者界限模糊的重要因素之一。从随机性角度来看,盲盒与赌博都具有显著的随机性特征。在盲盒消费中,消费者购买盲盒时,完全无法预知盒内商品的具体款式,每一次开启盲盒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这种随机性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购买欲望。

从不确定性层面分析,盲盒和赌博都存在结果的不确定性。在盲盒消费中,消费者投入一定的金钱购买盲盒,最终获得的商品价值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购买价格,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的刺激性和趣味性。消费者购买盲盒时,总是希望能够抽到自己心仪且价值较高的商品,但往往难以如愿。而在赌博中,参与者投入赌注后,其输赢结果同样充满不确定性。

从刺激消费角度来看,盲盒和赌博都具有刺激消费的特点。盲盒通过设置 “隐藏款”“限量版” 等稀有商品,激发消费者的收集欲望和购买冲动。消费者为了集齐整套盲盒或获得稀有款式,往往会不断购买盲盒,形成持续的消费行为。赌博则通过设置高额奖金、快速回报等方式,刺激赌徒不断下注。赌徒们在赌博过程中,一旦尝到赢钱的甜头,就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持续获胜,从而不断加大赌注,陷入赌博的漩涡无法自拔 。这种刺激消费的方式使得盲盒与赌博在经济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进一步模糊了二者的界限。

3.2.2 监管缺失与法律空白

当前,盲盒市场存在着明显的监管缺失与法律空白问题,这无疑是导致开盲盒与赌博界限模糊的关键因素之一。从监管层面来看,尽管盲盒经济发展迅猛,但相关的监管机制却未能及时跟上。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缺乏明确且严格的标准来规范盲盒经营者的资质。这就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和信誉的商家得以进入市场,他们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其中就包括将盲盒营销与赌博玩法相混淆。在一些小型的盲盒销售店铺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商家随意更改盲盒内商品的种类和概率,甚至暗中设置赌博性质的抽奖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

在日常经营监管中,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挑战。盲盒销售渠道广泛,涵盖线上电商平台、直播平台以及线下实体店等多个领域,这使得监管难度大幅增加。线上平台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控;线下实体店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和资源难以实现对每一家店铺的有效监管。

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关于盲盒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对盲盒经营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该指引并非法律,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违规行为,难以依据该指引进行有效的处罚。在盲盒与赌博界限的界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以盲盒为幌子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难以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定性和惩处。例如,在一些网络盲盒赌博案件中,由于法律界定不清晰,执法部门在调查和处理时面临诸多困难,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严惩 。法律的不完善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将盲盒作为赌博的工具,进一步加剧了开盲盒与赌博界限的模糊。

3.2.3 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开盲盒与赌博界限模糊的重要原因,商家和不法分子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混淆二者界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在盲盒营销中过度强调其娱乐性和刺激性,故意模糊盲盒与赌博的界限。他们通过设置各种营销手段,如推出限量版盲盒、隐藏款盲盒等,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盲盒消费的漩涡。商家还会利用消费者的 “赌徒心理”,宣传购买盲盒有机会获得高价值商品,从而吸引消费者不断购买。在一些盲盒销售活动中,商家会大肆宣传隐藏款盲盒的稀有性和高价值,让消费者觉得只要不断购买盲盒,就有可能获得这些珍贵的商品,从而刺激消费者进行非理性消费 。这种过度营销的行为,使得盲盒消费逐渐偏离了正常的商品交易范畴,与赌博行为的相似性日益增加。

不法分子更是受利益驱使,将盲盒作为新型赌博的载体,精心设计赌博骗局。他们利用盲盒的随机性和消费者的好奇心理,设置各种赌博规则,吸引消费者参与赌博。在一些网络盲盒赌博平台上,不法分子会以开盲盒赢现金、赢高价值商品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充值购买盲盒。消费者在购买盲盒后,根据盲盒内的物品或卡片来决定输赢,赢了可以获得现金或虚拟货币奖励,输了则血本无归。这些平台往往通过操纵中奖概率、设置提现门槛等手段,确保消费者最终输多赢少,从而实现非法营利的目的。例如,在某起网络盲盒赌博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控制盲盒的中奖概率,使得消费者中奖的可能性极低,而充值金额却不断增加,最终导致众多消费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以盲盒为幌子的赌博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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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INSIGHTS HECHUAN


近年来,盲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成为一种备受瞩目的商业现象。这种独特的零售模式最早源于日本的福袋,后逐渐演变为如今的盲盒形式。在盲盒营销模式中,消费者购买的盲盒内商品款式在开启前是未知的,这种不确定性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购买欲。从 2019 年被称为 “盲盒元年” 开始,盲盒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 - 2022 年期间,中国盲盒行业市场规模从 22.6 亿元飙升至 149.9 亿元 ,众多品牌纷纷推出盲盒产品,涵盖动漫、影视、文创等多个领域。盲盒不仅在实体零售领域大受欢迎,还逐渐拓展到线上销售,进一步扩大了其市场影响力。赌博作为一种古老且危害严重的社会现象,本质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某种方式或工具比较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现实中,盲盒与赌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如都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都涉及一定的经济投入和可能的收益。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容易引发争议。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模糊性,将盲盒营销模式恶意扭曲,使其演变成新型赌博形式。准确区分开盲盒与赌博的界限,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确二者的区别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将合法的盲盒经营活动错误认定为赌博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力打击以盲盒为伪装的赌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社会层面,清晰界定二者界限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因误解而陷入赌博陷阱,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深入研究开盲盒与赌博的区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02 开盲盒与赌博的概念
INSIGHTS HECHUAN
          

2.1 开盲盒的定义、特征与模式
2.1.1 开盲盒的定义与内涵


开盲盒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销售模式,近年来在市场上迅速走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开盲盒是指经营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将同一系列、款式不同但价值基本相当的商品或服务,采用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得知具体款式的方式进行销售 。这一定义明确了盲盒经营的基本要素,即商品或服务需属于同一系列且款式不同,价值应基本相当,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时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款式处于未知状态。这种销售模式巧妙地利用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探索欲,让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充满期待,从而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从法律角度来看,开盲盒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购买盲盒的机会,从而有可能获取盲盒内的商品或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商家有义务保证盲盒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则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盲盒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要如实告知消费者盲盒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抽取概率等,确保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购买决策。

从经济角度分析,开盲盒模式打破了传统商品销售的确定性,引入了不确定性因素。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乐趣和参与感,使得消费者不仅仅是在购买商品,更是在参与一种具有娱乐性质的消费活动。同时,盲盒经济也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从 IP 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推广到二手交易等环节,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生态系统。例如,盲盒的火爆促使更多的设计师投身于 IP 设计,推动了文创产业的发展;二手交易市场上,一些稀缺款式的盲盒价格飙升,进一步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和收藏欲望。

2.1.2 开盲盒的特征

开盲盒具有显著的随机性特征。消费者在购买盲盒时,完全无法预知盒内的商品究竟为何,这种随机性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每一次开启盲盒都宛如一场充满未知的冒险,消费者怀揣着对心仪商品的期待,紧张而又兴奋地打开盲盒,这种未知带来的刺激感是开盲盒的核心魅力所在。这种随机性并非毫无规律可循,商家通常会依据一定的概率分布来安排盲盒内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以确保每个消费者都有相对公平的抽取机会。

不确定性也是开盲盒的一大重要特征,这与随机性紧密相连却又有所区别。随机性侧重于强调抽取过程的不可预测性,而不确定性则更关注结果对消费者心理和决策的影响。由于消费者无法提前知晓盲盒内的商品,在购买决策时往往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是否能抽到自己喜爱的款式、抽到的商品是否物有所值等。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消费者产生复杂的心理,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对心仪商品的强烈渴望而冲动购买;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因为担心抽到不喜欢的商品而犹豫不决。

娱乐性同样是开盲盒的突出特征之一。开盲盒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购物行为,更是一种能够带来愉悦体验的娱乐活动。从挑选盲盒时的期待,到打开盲盒瞬间的紧张与兴奋,再到看到商品后的惊喜或失落,整个过程充满了丰富的情感体验。这种娱乐性满足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乐趣和情感的需求,使得开盲盒成为一种社交话题和文化现象。许多消费者会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开盲盒的经历和感受,与其他爱好者交流心得,形成了独特的盲盒文化圈子。

2.1.3 开盲盒的常见模式

开盲盒的常见模式丰富多样,其中线上销售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便捷性,为消费者提供了随时随地购买盲盒的便利。消费者只需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或电商网站,就能轻松浏览并购买各类盲盒。线上销售模式还常结合直播、社交互动等功能,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体验。

线下销售模式则注重消费者的亲身体验,通过实体店铺营造出独特的购物氛围。在繁华的商业中心,常常能看到装修精美、充满创意的盲盒专卖店。店内陈列着各式各样的盲盒,消费者可以亲自前往店铺,直观地感受盲盒的质感和外观,通过触摸、观察等方式挑选自己心仪的盲盒。同时,线下店铺还能提供即时的购物体验,消费者购买后可立即打开盲盒,当场感受抽取的乐趣和惊喜。线下销售模式还能促进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在店铺内,消费者可以与其他盲盒爱好者分享自己的购买心得和收藏经验,形成良好的社交氛围。

“盲盒 +” 模式则是将盲盒与其他业态进行融合创新,衍生出了丰富多样的经营形式。“盲盒 + 餐饮” 模式,消费者在购买餐饮套餐时,可获得一份盲盒,盲盒内可能包含与餐饮品牌相关的周边产品,如主题玩偶、限量版餐具等。这种模式不仅增加了餐饮消费的趣味性,还能有效提升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复购率。又如 “盲盒 + 旅游” 模式,旅游公司推出盲盒式旅游线路,消费者在购买前不知道具体的旅游目的地和行程安排,直到出发前才知晓,这种充满未知和惊喜的旅游体验吸引了众多追求新奇的消费者。“盲盒 +” 模式的出现,充分展示了盲盒经济的创新潜力和融合能力,推动了盲盒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2.2 赌博的定义、构成要件与类型
2.2.1 赌博的法律定义与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赌博罪的核心要素,即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且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赌博为业这两种形式之一。从法律内涵来看,“以营利为目的” 是判断赌博行为的关键主观要件,意味着行为人参与赌博活动的动机是获取钱财利益,而非出于娱乐、消遣等正当目的。即使在实际赌博过程中,行为人未能赢得钱财甚至遭受损失,只要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意图,就不影响对其赌博行为的认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组织者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组织者通过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进一步助长了赌博行为的蔓延。

以赌博为业则是指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或生活来源,长期、频繁地参与赌博活动。这类人通常缺乏正当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将赌博视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其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更为深远。他们不仅自身深陷赌博泥潭,难以自拔,还可能对周围的人产生不良影响,带动他人参与赌博,形成不良的赌博风气。

2.2.2 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赌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成赌博罪。这意味着只要符合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条件,无论是何种身份、职业的人,一旦实施了符合赌博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赌博行为是违法的,会对社会秩序和他人造成危害,但仍然积极追求通过赌博获取钱财的结果。这种故意心态与一般的娱乐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娱乐活动通常是为了放松身心、增进社交等正当目的,而赌博则是以非法营利为根本出发点。例如,在家庭聚会中,亲友之间偶尔进行一些小额的棋牌游戏,以娱乐为目的,输赢金额较小,这种行为不属于赌博罪的范畴;但如果是为了获取钱财,组织他人进行较大金额的赌博活动,即使参与者表面上看似在娱乐,但其行为本质上仍是赌博犯罪。

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要求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且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具体认定标准包括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等 。

2.2.3 赌博的常见类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赌博近年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网络博彩平台是网络赌博的主要载体之一,这些平台通常以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依托,提供各种赌博游戏,如网络扑克、网络老虎机、网络百家乐等。玩家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连接互联网,即可随时随地参与赌博。这些平台往往设置在境外,利用网络的跨国性和隐蔽性,逃避国内法律的监管。它们通过虚假宣传、高额返利等手段吸引大量玩家参与,导致许多人陷入赌博泥潭,损失惨重。


03 开盲盒与赌博界限模糊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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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现实中界限模糊的表现
3.1.1 盲盒营销与赌博玩法的混淆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盲盒营销与赌博玩法的混淆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盲盒的随机性和消费者的好奇心理,巧妙地将赌博玩法融入盲盒营销之中,使得二者的界限变得极为模糊,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

在网络直播领域,部分主播打着销售盲盒的幌子,实则进行着赌博活动。他们在直播间中展示各种精美的盲盒,声称盒内装有高价值的商品,如名牌手表、高端电子产品等,吸引消费者购买。然而,这些盲盒的中奖规则却被主播暗中操控,消费者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盲盒后,往往只能得到一些价值低廉的小礼品,甚至一无所获。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的钱财,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盲盒经营者的利益。

一些线上盲盒销售平台也存在类似问题。这些平台设置了复杂的抽奖规则和高额的中奖门槛,消费者需要不断购买盲盒才能获得抽奖机会,且中奖概率极低。在某些平台上,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金钱购买盲盒,才有可能获得一次抽奖机会,而抽奖的奖品往往是一些虚拟物品或价值远低于购买成本的实物。更有甚者,部分平台还设置了 “提现门槛”,消费者即使中奖,也难以将奖金提现,只能继续在平台上消费,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种以盲盒为幌子的赌博行为,使得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赌博的陷阱,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1.2 消费者认知误区

消费者对盲盒与赌博区分的认知误区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在相关调查数据中得到了清晰的反映。2024 年,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盲盒消费市场开展了一项大规模的调查,共收集有效样本 5000 份,调查结果显示,高达 35% 的消费者认为盲盒与赌博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难以准确区分二者的界限 。在对盲盒消费心理的深入分析中发现,15% 的消费者承认自己在购买盲盒时,存在类似于赌博的 “以小博大” 心理,期望通过购买盲盒获得高价值的稀有商品,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消费者对盲盒与赌博区分的认知误区,使得他们在面对盲盒消费时,容易受到不良商家的诱导,陷入非理性消费的陷阱。一些消费者可能会因为对盲盒与赌博的错误认知,而忽视盲盒消费中的风险,盲目追求高价值的商品,导致过度消费,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经济压力。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盲盒与赌博的认知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盲盒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2 界限模糊的原因
3.2.1 盲盒自身特性与赌博元素的相似性


盲盒自身特性与赌博元素存在诸多相似性,这是导致二者界限模糊的重要因素之一。从随机性角度来看,盲盒与赌博都具有显著的随机性特征。在盲盒消费中,消费者购买盲盒时,完全无法预知盒内商品的具体款式,每一次开启盲盒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这种随机性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好奇心和购买欲望。

从不确定性层面分析,盲盒和赌博都存在结果的不确定性。在盲盒消费中,消费者投入一定的金钱购买盲盒,最终获得的商品价值可能高于、等于或低于购买价格,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的刺激性和趣味性。消费者购买盲盒时,总是希望能够抽到自己心仪且价值较高的商品,但往往难以如愿。而在赌博中,参与者投入赌注后,其输赢结果同样充满不确定性。

从刺激消费角度来看,盲盒和赌博都具有刺激消费的特点。盲盒通过设置 “隐藏款”“限量版” 等稀有商品,激发消费者的收集欲望和购买冲动。消费者为了集齐整套盲盒或获得稀有款式,往往会不断购买盲盒,形成持续的消费行为。赌博则通过设置高额奖金、快速回报等方式,刺激赌徒不断下注。赌徒们在赌博过程中,一旦尝到赢钱的甜头,就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持续获胜,从而不断加大赌注,陷入赌博的漩涡无法自拔 。这种刺激消费的方式使得盲盒与赌博在经济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进一步模糊了二者的界限。

3.2.2 监管缺失与法律空白

当前,盲盒市场存在着明显的监管缺失与法律空白问题,这无疑是导致开盲盒与赌博界限模糊的关键因素之一。从监管层面来看,尽管盲盒经济发展迅猛,但相关的监管机制却未能及时跟上。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缺乏明确且严格的标准来规范盲盒经营者的资质。这就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应经营能力和信誉的商家得以进入市场,他们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其中就包括将盲盒营销与赌博玩法相混淆。在一些小型的盲盒销售店铺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商家随意更改盲盒内商品的种类和概率,甚至暗中设置赌博性质的抽奖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

在日常经营监管中,监管部门面临着诸多挑战。盲盒销售渠道广泛,涵盖线上电商平台、直播平台以及线下实体店等多个领域,这使得监管难度大幅增加。线上平台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控;线下实体店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和资源难以实现对每一家店铺的有效监管。

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关于盲盒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虽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对盲盒经营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该指引并非法律,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违规行为,难以依据该指引进行有效的处罚。在盲盒与赌博界限的界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以盲盒为幌子进行赌博活动的行为,难以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定性和惩处。例如,在一些网络盲盒赌博案件中,由于法律界定不清晰,执法部门在调查和处理时面临诸多困难,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严惩 。法律的不完善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将盲盒作为赌博的工具,进一步加剧了开盲盒与赌博界限的模糊。

3.2.3 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驱动是导致开盲盒与赌博界限模糊的重要原因,商家和不法分子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混淆二者界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商家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往往会在盲盒营销中过度强调其娱乐性和刺激性,故意模糊盲盒与赌博的界限。他们通过设置各种营销手段,如推出限量版盲盒、隐藏款盲盒等,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盲盒消费的漩涡。商家还会利用消费者的 “赌徒心理”,宣传购买盲盒有机会获得高价值商品,从而吸引消费者不断购买。在一些盲盒销售活动中,商家会大肆宣传隐藏款盲盒的稀有性和高价值,让消费者觉得只要不断购买盲盒,就有可能获得这些珍贵的商品,从而刺激消费者进行非理性消费 。这种过度营销的行为,使得盲盒消费逐渐偏离了正常的商品交易范畴,与赌博行为的相似性日益增加。

不法分子更是受利益驱使,将盲盒作为新型赌博的载体,精心设计赌博骗局。他们利用盲盒的随机性和消费者的好奇心理,设置各种赌博规则,吸引消费者参与赌博。在一些网络盲盒赌博平台上,不法分子会以开盲盒赢现金、赢高价值商品为诱饵,诱导消费者充值购买盲盒。消费者在购买盲盒后,根据盲盒内的物品或卡片来决定输赢,赢了可以获得现金或虚拟货币奖励,输了则血本无归。这些平台往往通过操纵中奖概率、设置提现门槛等手段,确保消费者最终输多赢少,从而实现非法营利的目的。例如,在某起网络盲盒赌博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控制盲盒的中奖概率,使得消费者中奖的可能性极低,而充值金额却不断增加,最终导致众多消费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种以盲盒为幌子的赌博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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